•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浙江新闻 > 企业帮在职员工骗领保险10多万 被处以3倍罚款
  • 企业帮在职员工骗领保险10多万 被处以3倍罚款

    时间:2017-08-23 15:09:00  来源:  作者:

    明明还是在职员工,却让企业趁着搬迁配合伪造相关手续,骗领失业保险金等社保待遇十余万元,由于骗取金额较大,最终这些人都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而这家企业也被处以3倍罚款。8月23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媒体通报了这起骗保案件。

    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今年5月10日,公安机关在侦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中发现,这家电器有限公司明知上述人员在就业的同时申领了失业救济金但并未将此情况向相关部门告知,涉嫌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接到公安部门的情况通报后,人力社保部门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过调查工作人员发现,2015年9月,该公司在企业经营地址搬迁过程中,为王某某等5名员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然后又重新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聘用日期从2015年9月1日起),同时该公司经办人员在知晓失业保险政策及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流程的情况下,还为上述正常上班的职工出具了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用于证明这些职工已经失业并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存在故意违法行为。

    后凭借以上失业证明材料,王某某等5名员工前往就业管理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取失业金。2015年10月-2017年1月期间,王某某等人在该公司正常上班领取工资的情况下凭借该公司伪造的证明材料,合计骗领了社会保险待遇131034.6元。

    宁波人力社保部门认定:该公司和王某某等5名员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2017年8月,人力社保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额3倍合计393103.80元的行政处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从本案来看,该公司虽然厂区进行了搬迁,但王某某等5名员工从未中断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该公司为并未失业的职工出具了失业证明材料,这一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骗取金额较大,最终王某某等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公司被处以罚款。

    工作人员提醒,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骗取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仅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