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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企业自持商品房租赁细则:不得“以租代售”

    时间:2017-08-25 09:01:00  来源:  作者:

    昨天,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一则和“房子”有关的消息引发关注,市住保房管局新出台的《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不得“以租代售”,单次最长租期为10年,若有违反,不良行为将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取消该企业在杭州的土地招拍挂资格。

    细则中对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的“平等待遇”格外关注,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相关的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等,需要市住保房管部门进行监管并提出相应意见,同时确认项目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且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等。

    细则规定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参与企业自持商品房屋项目的竣工验收,符合条件后出具《自持商品房屋验收确认书》,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凭《确认书》,作为单一产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细则还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如果企业破产清算,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果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细则制定了详细的监管措施,如企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足额建设自持商品房屋,或自持商品房屋建设进度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的,住保房管部门暂缓办理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

    尤其是企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由住保房管部门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可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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