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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衢州一男子醉驾送朋友殒命 同行乘客被追责

    时间:2017-09-18 09:29:00  来源:  作者:

    自己喝醉了酒,还说要开车送朋友回家,而朋友竟也不拒绝,坐上醉酒驾驶员开的车。结果,路上出了车祸,驾驶员受伤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的朋友也受了点伤。这是去年8月发生在衢州市区衢化路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死亡的驾驶员是成某。成某的家属将事发时乘坐成某车子的朱某、留某、张某告上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做出赔偿。

    日前,衢州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同车三人赔偿该起事故的百分之二十责任。三人共赔偿233415元。

    醉驾送朋友,司机殒命

    事发时,成某年仅24岁,湖南人,和妻子一起在衢务工。出于工作需要,成某平时住在衢州城里,而他的妻子和孩子则住在乡下。

    2016年8月4日,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两名90后女生留某和张某,相谈甚欢,便和朋友朱某一起约她们晚上去KTV玩。

    当天,成某带妻子和孩子去超市购物后,独自和朱某、留某、张某去了衢城西区一酒店的KTV。四人在KTV开了一个包厢,聊天喝酒,唱歌跳舞,一直玩到凌晨,这期间还喝了不少的啤酒、红酒。

    凌晨1点40分,在被KTV的服务员多次提醒要打烊后,四人才意犹未尽地离开。走出酒店后,醉意朦胧的成某提出要开车送朱某、留某和张某回家。

    看成某喝了酒,还说要开车,三个朋友虽然口头对他进行了劝告,但他盛情邀请,且而且认为成某意识还算清醒,三人抱着侥幸心理,坐上了他的车子。

    成某先是把朱某送回了家,接着驾车沿市区衢化路行驶,准备把留某和张某也送回家。结果,途中因超速行驶加上操作不当,撞上绿化隔离带,车子发生了翻滚。

    留某在翻车时晕了过去,等她醒来,发现这辆车的一个车轮都已飞到了对面路口的树上。

    她赶紧将旁边满脸是血,被撞飞一颗大牙的张某推醒。

    两人四下寻找驾车的成某,发现他已经没了动静。于是,她们赶紧拨打了120和110。

    成某随即被送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留某和张某则受了轻微伤,经医院检查并无大碍。

    法院认为,三朋友存在一定过错担责两成

    后经鉴定,成某已远超醉驾标准。

    根据调查结果,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为成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在右转弯专用道转弯时操作不当,结果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成某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同车人张某、留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

    但成某的家属认为朱某、留某和张某存在一定过错,因为三人明知成某醉酒,应有义务将他送回家,他们不仅不管,还让醉酒的成某开车,结果导致成某死亡。

    因此,今年4月,成某的家属将朱某、留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承担50%的法律责任,即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77243.25元。

    柯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庭审。

    三被告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共同饮酒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同饮酒者之间的安全保证义务也仅是道德义务,并非法律规定义务。

    三被告同时表示,成某是此次饮酒活动的召集人和组织者,他们是受成某所邀参加,这期间没有任何劝酒行为,也没有实施过任何伤害成某的侵权行为;成某在饮酒活动结束后开车送他们回家时,并未说明自己喝多,他们也未发现成某有醉酒的体征表现。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三被告未能有效实施劝阻行为与成某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部分因果关系。三被告在明知成某醉酒的情况下,依然坐上成某的车子,这对成某的醉驾行为也是一种纵容。

    法院认为,被告朱某与程某关系密切,且事发时候居住在同一住处,其对成某饮酒后驾车的劝阻义务较被告留某和张某更重,故法院酌情认为被告朱某、留某、张某对成某的死亡分别承担10%、5%、5%的责任。

    为此,三人将为这次事故付出233415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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