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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91号)

    时间:2017-01-06 11:27:59  来源:  作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化支公司:

    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你公司大病保险理赔过程中,存在多补偿大病保险赔款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及附件,多赔付业务清单及相关业务档案复印件,检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罚款21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申请听证,但陈述申辩称:违规行为存在客观理由;公司积极组织整改,且多赔的赔款已退还至安化县基本医保资金账户,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处罚措施重,将带来严重后果;综上,请求从轻处罚,从行政处罚调整为监管函。

    我局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客观存在,整改行为系根据我局监管谈话要求进行,不能认定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且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结合本案的案情,综合考量了整改等相关情况。违规行为存在客观理由,处罚措施重将带来严重后果等原因均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21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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