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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92号)

    时间:2017-01-06 11:27:57  来源:  作者:

    龙丽红:

    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股份”)安化支公司大病保险理赔过程中,存在多补偿大病保险赔款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股份安化支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及附件,多赔付业务清单及相关业务档案复印件,检查组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相关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的任职文件,会议记录等。

    我局认为,国寿股份安化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你作为时任国寿股份安化支公司经理,分管大病保险,对部分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时限内陈述申辩称:违规行为的出现存在客观原因;你本人和公司经办人员并未谋取个人利益;公司进行了积极整改;你任职期间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在全市率先推行大病保险,但由于没有足够经验,导致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的情况。请求看在你本人响应国家政策敢于摸索主动作为的工作态度,综合上述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我局经复核,认为:公司整改行为系根据我局监管谈话要求进行,不符合从轻或减轻的法定情节;我局在行政处罚裁量过程中已综合考量了整改等相关情况;你辩称的违规行为出现存在客观原因,你本人和公司经办人员未谋取个人利益,没有足够经验导致管理不到位,你本人敢于摸索主动作为的工作态度等申辩理由均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综上,对你的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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