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一些贪腐“黑手”却伸向了贫困户的“救命钱”“活命钱”。
文丨肖俊
5月29日,新华社记者发表“扶贫‘最后一公里’为何成为‘贪腐重灾区’”的报道,国内媒体纷纷转发。报道披露,在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一些贪腐“黑手”却伸向了贫困户的“救命钱”“活命钱”,仅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892人,与2015年同比上升102.8%。其中大多是村“两委”干部和工作人员,而且窝案串案、群贪群腐现象较为突出。
这篇报道中也披露,地方上针对“最后一公里贪腐”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是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信息共享信息公开:如利用邮政系统联合打造预防职务犯罪邮政媒体宣传网、“互联网+扶贫+预防”打通扶贫资金监督“最后一公里”。各地方普遍将扶贫“最后一公里”的贪腐问题作为职务犯罪来看待,大多是由各地检察院承担起监督和预防工作。
长期以来,“三农”问题一直困扰着各级政府,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对此进行过许多的理论探索和改革试验。类似村官腐败这个老问题,为何在今天依然存在,而且还是在中央高度重视的“精准扶贫”政策形势之下?这显然已经不是简单讨论村民自治、村民选举、村务公开这几个话题就说得清楚的。村官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究竟是上级监督不力,还是信息不够公开?
在以往的许多村官腐败案例中,有的是乡村强势家族把持村务管理权和村财政权,破坏村委会程序擅自处置村集体财产中饱私囊;有的是村委委员搞利益同盟集体腐败;有的是村主任和村财务合谋谋取村集体收益和截留贪污村财政资金。许多研究均指出村官腐败根源并非监督不力,而是同级监督缺位。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是一种基本的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唯一自治机构。而如果一味强调和强化来自上级的监督,就很难避免以上级的指令替代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而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经验,都指出这种来自上级的监督目的在于强化官僚制的纪律和效率,忽视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治理主体性。
依据组织理论,权力监督既有上级监督、下级监督,也有同级监督。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的效果之所以有限,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以及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监督成本太高。如果一个组织事事都依赖上级监督,那么必然会出现监督权泛滥却无监督成效的后果。同级监督相对于其他两种监督形式来说会有效得多,原因是虽然存在信息不对称,但毕竟是在小社会里的人际圈,信息成本不高(当然在执法效率不高的情况下个别监督人或许要付出较大的代价);以村集体和村民共同利益为名义的监督,更符合村民自治的程序合法性要求。当然,同级监督也需防范利益相关人“共谋行为”,防止陷入反复的集体腐败漩涡。防范的方法一是分权,二是程序设置。
在我国不少乡村,村治涣散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一方面基层社会的公共物品供给长期短缺,不少村民早已离开乡土进城;另一方面村治趋于空心化。实行村民自治以来村的集体性和共同体始终无法形成,乡村社会呈原子化,各个家庭只顾自家的利益,对于村里的公共利益,能损则损,村民之间形成不同派系,以理性选择的结盟方式形成不同的话语权和利益分配格局。强势家族或者“能人”也由此主导控制了村治话语权、利益分配控制权,操控选举,这样的村治结构同级监督无法真正得以开展。
破解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贪腐症结,需重建村委的治理结构,重点是:首先完善村委的分权制衡结构,弱化村主任(包括兼村主任的村支书)的决定权,分权制衡的结构既能一定程度上起到防范村官集体腐败的效果,也能够起到防范强势精英绑架村委会的效果。其次,设计新的议事规则和村治程序,突出议、决的决定权,削弱村官的权力。从组织理论来分析,自治良好的组织是不太容易出现严重贪腐现象的。之所以村官腐败现象屡禁不绝,根子在于村一级治理结构过于陈旧,如果没有制度上变革(创新),恐怕贪腐还会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