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深圳市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深圳全市法院实施。记者获悉,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制定的首个针对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据了解,预计深圳全市法院今年受理案件将超过50万件,面对案件数量持续迅猛增长的现实,推进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缓解案多人少矛盾迫在眉睫。此次出台的《暂行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系统规定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性目录、预算管理和购买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旨在为全市法院购买服务提供基本遵循和规范指引。
据介绍,《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即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是指把属于法院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根据《暂行办法》,深圳市中院和全市各基层法院均可向社会购买服务;在承接服务方面,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成立的商事主体和依法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机构,均可以承接法院购买服务。
今年4月,深圳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民主与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印发了《2018年深圳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明确要推动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机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部分事务性工作交由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和事业单位承担,实现减负增效,并要求制定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办法。
近年来,深圳诉讼案件量持续迅猛增长,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日益突出。2013年至2017年,深圳全市法院受理案件从188015件快速增长到448842件,年均增长24.31%。今年1—8月,深圳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7万件,预计全年将超过50万件。
2006年起,深圳部分法院参照政府部门做法,探索以购买服务方式,将部分辅助类、技术类事务外包给市场主体承担。“不过,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虽然也涵盖了法院购买服务的内容,但更多的是注重规范政府部门购买服务,关于法院购买服务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并未出台相应规范和指导性目录。”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志坚表示。
“总体来看,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各地法院有不同程度的探索,但实践做法不一、规范性有待提升”,黄志坚表示,《暂行办法》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内涵,率先对法院购买社会服务运作实施各环节做出全方位、体系化规制,为推进深圳法院购买服务提供了全面、系统的制度遵循和规范指引,也为全省、全国法院推进购买社会化服务提供了制度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