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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维权,这些案例中找经验

    时间:2018-11-04 21:08:21

    来源:吉网

    作者:晓吉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一种时尚、流行的消费形式,几乎覆盖了生活消费服务领域的各个行业。目前,预付费营销花样叠出,各种各样的预付费用的消费卡、储值卡花样繁多,这种预付式消费,钱提前预付给了商家,由于预付式消费周期一般都较长,在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特别是信用管理机制缺失的背景下,极易引发经营、道德等方面的风险,从而产生纠纷,面对预付费营销的种种陷阱,消费者应强化消费前自我保护。以下5件预付费投诉案例希望能为您敲响警钟。

    案例1:商家跑路 100元赠50元该退多少钱?

    李女士于2017年上半年在双阳区某商贸城二楼儿童乐园办理了一张儿童游乐场预付卡,办理的原因是当时有优惠活动100元赠50元在游乐场玩5次,单次消费需30元,于是消费者李女士缴纳100元。2018年9月初,李女士再次带领孩子到该游乐场游玩时,发现该游乐场已经停业,于是联系该店所在商场,要求商场予以沟通。经查询李女士已在该店消费3次,按照该店每次消费30元计算,应返还给消费者人民币拾元整,李女士认为应返还其人民币40元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消费者予以投诉。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款4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李女士预存的100元和赠与的50元可使用5次,每次消费30元。按照合同签订与履行整个过程看,每次消费金额构成应是预付费20元、赠与款10元。因此,李女士消费3次,使用预付款应为60元,预存款还剩40元。由于经营者无法再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按照《消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之规定,经营者应退回预付款40元,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案例2:办理预付卡给“赠品” 又因赠品引发退卡争议

    2018年9月,南关区消费者协会接到一名消费者的投诉,称其在2018年1月份在南关区某美容店在原办理预付卡剩余金额1900元基础上又续存了6000元,商家赠送其一次“水宝宝”美容服务,后消费者认为商家的服务不能达到自己的预期效果,遂要求商家将卡中余额全部退款。商家同意消费者退款,但要扣除赠送消费者“水宝宝”美容服务的费用2980元。对此,消费者不认可,投诉到南关区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其维权。

    南关区消费者协会经调查,被投诉商家赠送的“水宝宝”美容服务是在另一家美容店进行的,实际价值仅仅为300元左右。经南关区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普法教育,最终被投诉商家扣除300元赠品服务费用后,为消费者退还7600元费用。

    【案例评析】经营者虚报美容项目价格,违反了《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

      案例3:消费者退预付卡遭遇“霸王条款”

    2018年8月22日,朝阳区消协接到包女士投诉称在位于朝阳区的某游泳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游泳卡,预付卡余额为2800元人民币。现由于消费者女儿调到上海工作, 无法继续使用,多次与商家协议退款均被拒绝。商家声称:“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消费者请求消协帮助调解。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最终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款2400元。

    【案例评析】经营者的“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违法了《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及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 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

      案例4: 私换教练 可否有权力要求退款?

    消费者郭先生在某会馆办理了一张私教卡,选定了一名教练专业指导健身项目,但在上了几节一对一指导后,郭先生再去却发现指定的教练不在了,会馆在没与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私自更换了教练,郭先生不同意更换教练,坚持如果不是以前签约的教练就不再继续在这练了,要求扣除上个教练的合理费用,把剩下的余款退回来。但会馆认为哪个教练都一样,让郭先生继续在这健身,郭先生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投诉到宽城区消协。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法》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把余款如数返还给消费者。

      【案例评析】《消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案例5:商家突然关门停业 手中预付卡成“坑人卡”

    消费者金女士2017年底在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食府办理了一张1300元的储值卡。2018年5月,金女士发现商家不再经营了,并且联系不上商家,金女士希望消协帮助维权。经消协工作人员努力找到商家,经调解与消费者达成协议,商家返还给消费者1300元。

    【案例评析】《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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