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春“3·04”盗车杀婴案进行终审宣判。
案情回顾:2013年3月4日,在长春市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会处,嫌犯周喜军盗窃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并将车内约两个月大的男婴掐死,埋在了路边雪中。
当年,长春市出动近万名警力全城布控寻找,寻找婴儿的微博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3月5日17时,迫于强大的压力,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交待其恶行。
得知消息后的婴儿家属随即悲痛,母亲闻噩耗后精神崩溃,被送入医院。“3·04”长春盗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于2013年3月7日下午6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周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喜军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家林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