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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夹河卫生院62岁老汉住院“身亡”女院长:你去告吧!

    时间:2019-01-26 18: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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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20日,大寒,62岁的大连普兰店夹河镇村民何德江尸骨未寒,这位老汉和家属怎么也没有想到,本以为仅仅是治疗个“老毛病”咳嗽和感冒,却在家门口的夹河卫生院突然身亡。从1月16日办理住院治疗到1月18日凌晨2时30分在卫生院死亡,在这2天的时间里究竟发生了什么?卫生院对死者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事件发生后院方的态度和一些做法遭到家属强烈质疑,疑点重重!

    夹河卫生院早已变成“个体”

    62岁农村老汉治疗“咳嗽”感冒命丧卫生院

    老何,土生土长的夹河镇人,跟许多一辈子面朝黄土的农民一样老实淳朴,3年前因为受凉染上“咳嗽”,后来也没当回事,病情也得到了好转,但从此也落下了老病根,每到春冬换季,老何都会犯“咳嗽”的老毛病,平时吃些抗炎平喘的药来缓解病情。

    2019年1月15日,老毛病发作加上感冒发烧,老何在家人的陪护下来到家门口的夹河卫生院进行检查,1月16日一大早老何住院治疗,据老何的家属称,老何在住院治疗期间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都可以,以为是感冒发烧打几个吊瓶就会好的,没承想,1月18日凌晨1时45分许,在上了一趟卫生间后,老何突然赶到身体不适,家属赶紧联系值班护士和医生,但遗憾的是回天乏术,老何就在家人不舍的泪水中撒手人寰。

    随意堆积在走廊里的“药品”

    62岁老汉“病不致死”,卫生院是否涉嫌“耽误治疗”?

    “如果是严重的疾病,我们家属可以理解,但原本好好的一个人,住院治疗2天人就突然没了,卫生院的很多做法令我们愤怒!为什么在我们的逼问下,第二天才给我们部分的住院治疗记录?入院记录的手印是谁摁上去的?如果老人病情严重,卫生院有没有资质对这种患者和病情进行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用药是否合适?是否涉嫌‘耽误治疗’?”显然,面对老人的突然死亡和卫生院的一些“可疑”做法,死者家属无法接受。

    在家属提供的一份1月15日的诊断书上,经过X光检查后,夹河卫生院给老何做出诊断: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并双肺感染。而在1月16日的入院记录中,没有提及这一重要病情。老何有糖尿病和高血压,如果真的患有严重的肺炎,地处偏僻的夹河卫生院有没有治疗条件和资质?入院时应考虑心脏方面的问题,而卫生院未给予检查。

    入院记录中出现诡异“手印”,患者并没有签字(所有图片均由家属提供)

    离奇的电子病历存在“夹行”

    疑点重重!

    入院记录出现诡异“手印”!

    离奇的电子病历!

    家属质疑抢救时间不足!

    在时隔1天才拿到住院诊断记录后,老何的儿子以及家属发现,在患者签字一栏没有老何的亲笔签字,仅有一个莫名奇妙的“手印”,而家属们都指认这不可能是老何和家属的“手印”,老何不是文盲,怎么会舍本逐末煞费周章地准备印台让老何摁手印?为何不直接让老何签字呢?这个“手印”究竟是谁摁的?什么时候摁的呢?

    其次,家属将夹河卫生院提供的材料拿给大连几家大医院和多年临床经验的医生看后发现,夹河卫生院提供的电子病历非常“古怪”,电子病历中不应该存在空行,且有2页病志第一行内容未打印上,但为什么眉头能印上?病历书写化验结果显示D_二聚体,但未见化验单,这一项当时是否查了?

    而最大的问题是,患者当时是意识丧失,无心跳,而呼吸存在,此时应立即采取心外按压,而不是用药,这样丧失了最佳抢救时机,10分钟后开始胸外按压,但持续时间不足30分钟,夹河卫生院就放弃抢救。需要说明一点,抢救30分钟是从胸外按压开始算,而不是当地医院认为的从给药就开始算时间。

    管床大夫黄某,面对家属质疑拒绝回答,表示你们也不懂医

    主治医生李某面对家属情绪激动,无法描述抢救过程,态度恶劣!

    面对家属询问 医生:说了你们也不懂,找个懂医的来!

    1月20日,死者家属再次来到夹河卫生院,询问老何死亡经过和抢救过程等一些细节问题,当家属要求卫生院提供死者所有诊断记录和入院治疗记录时,夹河卫生院的秦姓女院长不耐烦地指责家属怎么三天两头来要这要哪,并反问家属需要卫生院提供什么材料?(这里不加以描述,大伙可以想象态度是啥样!)

    在家属询问死者在住院治疗和抢救过程等细节时,管床的黄姓医生更是对着家属高声说道:说了你们也不懂,找个懂医的来!整个过程,操着南方口音的黄姓医生情绪略显激动,始终坚称自己没毛病!话说回来,家属就是问问治疗过程,至于这么紧张嘛,老强调自己没毛病是不是“欲盖弥彰”?

    女院长秦某:我是农民不懂法,你去告吧!

    女院长态度蛮横:你们去告吧!

    令老何一家人更加气愤的是卫生院的态度,“秦院长态度非常不好,难道我们家属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没有吗?连抢救时间和抢救大夫谁先谁后都含糊其辞支支吾吾,能不让我们家属生疑吗?在抢救和救治过程中涉嫌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在我们提出质疑后,直接就说她不懂法,让我们爱上哪告上哪告!”死者家属无奈地说道。

    大连普兰店夹河卫生院秦院长表示,对于老何的死亡,卫生院方面都是按照规定来实施救治和抢救的,家属可以找相关部门去告我们,以后别今天来一波家属明天来一波家属的,找个懂医的律师来!法院判我赔多少我就赔多少!

    老何的死或许给大家提个醒,有病还得去大医院。

    授权书竟没有患者亲笔签字

    律师:输液没有患者书面同意签字属违法!

    为此,大连新青年咨询相关律师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输液导致的过敏反应,造成患者的死亡,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几方面或许能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首先,患者到诊所接受输液治疗,作为诊疗机构应当预见静脉输液对患者存在的风险,并如实的告知存在的医疗风险并书面得到患者的同意,才可以实施治疗,如医疗机构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已经就输液的医疗风险进行了如实告知,这样便可以减轻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如果通过对死亡患者的尸检结果,能够确定患者自身身体有疾病的原因导致死亡,也会减轻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我国在医疗损害纠纷的赔偿案件中,医疗机构必须举证自身没有医疗过错,必须按照卫生部门的规定提供完成的病历诊疗资料,如不能提供导致责任无法划清的话,法律会推定医疗机构除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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