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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发现丈夫有外遇 女子一怒之下将情敌打伤

    时间:2017-07-18  来源:  作者:

    广西新闻网钦州7月18日讯(通讯员 庞萍)女子叶某某发现丈夫有外遇,一怒之下将情敌打成轻伤。经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钦北区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叶某某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9000元。

    女子叶某某和丈夫黄某甲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两人夫唱妻随,黄某甲白手起家,经营一家茶庄,经过几年的打拼,生意越来越红火,叶某某安心在家做家务。但叶某某近年发现丈夫有所变化,时常夜不归宿,后发现丈夫黄某甲在外和另一个女人廖某某同居生活。

    2014年6月14日晚上9时许,叶某某和其儿子黄某乙(另案处理)在广场发传单时,见廖某某在广场与人聊天。怒火冲天的叶某某叫儿子黄某乙跟踪廖某某,自已去借一辆面包车。当廖某某骑电动车行至家私城门前时,叶某某和黄某乙将廖某某拉上面包车进行殴打。叶某某开面包车,儿子黄某乙在车上殴打廖某某。当车行至丈夫黄某甲的茶庄时,叶某某和黄某乙又将廖某某拉下车进入茶庄找黄某甲,但没有找到。继而又将廖某某拉到茶庄门前的街上继续殴打。经鉴定,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6月14日,叶某某到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叶某某已赔偿人民币3000元给被害人廖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叶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介入影响了他人夫妻感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且叶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其行为还构成侵权,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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