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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7-08-15  来源:  作者:

    网络晒“幸福” 引发离婚案

    法官说法:“婚外情”戳痛婚姻不可取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记者何书俊通讯员韦玉君覃柳面

    如今,很多市民会将自己与恋爱对象的点滴上传到微信朋友圈或者QQ空间,然而,这样的行为也有可能成为证据来源。日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因网络晒“幸福”,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法官提醒,“婚外情”对于婚姻不利,造成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QQ空间晒出婚外情

    2005年4月,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因李某没有达到婚龄,两人虽暂时同居生活在张某家,但直到2010年8月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间,两人的女儿和儿子分别出生。

    然而,2014年9月,张某偶遇李某与一男子有过分亲密行为,与李某发生争执,之后李某便带着儿子离开张某家,自行租房。2014年和2016年,李某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且张某不同意离婚被驳回。

    今年2月,李某再次到柳江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面对执意要求离婚的李某,张某也同意离婚,但张某主张自己才是这段婚姻的受害者,认为李某与婚外第三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张某举证称,今年3月,他通过女儿的手机发现李某在QQ空间发布与另一男子关系亲密的照片,并配有称呼对方“老公”的文字,照片上的男子并不是张某。李某承认QQ空间内容是她发的,但那只是觉得好玩才发的,并不能证明其有婚外情。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提供QQ空间截图以证明李某有婚外情,虽李某予以否认,但从照片中李某与该男子的亲密程度,及文字中称呼该男子为“老公”等表述,与李某所称的与男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不符。因此,法院认为李某违背了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互相忠诚的义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并由李某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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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微信上传“恩爱”照

    2001年黄某和刘某因为在同一单位实习相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2006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因家庭琐事二人产生矛盾,2011年开始分房居住。然而,2015年起,刘某在黄某的手机上发现黄某在微信中与一男子聊天的言语十分暧昧,且有二人拥抱、亲吻等照片。刘某对这些照片进行了截屏留存。

    今年3月,刘某以黄某长期与其他男人保持婚外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向柳江法院起诉离婚。

    法庭上,刘某出示了从黄某微信、短信中找到的黄某和其他异性拥抱、亲吻等行为的相片和小视频。黄某认可相片和视频中的内容真实性,但是黄某辩称视频中的男子是自己的前男友,微信中的相片、小视频是两人交往时拍摄的,都发生在婚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虽然辩称这些行为发生在婚前,但刘某、黄某二人于2006年登记结婚,手机微信由腾讯公司于2011年推出,黄某的辩称不合理,法院不予采信。法院认为黄某婚后与其自称的前男友多次在公众场合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应当向刘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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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

    婚姻遵循彼此忠诚

    夫妻本该彼此尊重,互守忠实义务,以维持共同生活。不忠配偶和“第三人”的行为侵害了被害配偶方的人格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两个案例中的李某与张某虽然已经分居,刘某和黄某甚至还同住屋檐下,但两对夫妻的婚姻关系均未解除,仍是夫妻,就应当遵守忠实义务。不论是李某在QQ空间晒“幸福”,还是黄某在微信里言辞暧昧,对于另一方都是伤害,李某、黄某婚内出轨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巨大伤害,最终导致婚姻破裂,两人也为自己所谓的“幸福”、“恩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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