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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旗连锁控股股东违法交易 被证监会总计罚款900万

    时间:2017-06-28 19:04: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6月28日讯 6月27日,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及四川三新因违法交易分别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警告并罚款600万元和300万元的处罚,四川三新前总经理徐健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

    公告显示,2017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曹世如女士、股东四川三新通知:曹世如女士、四川三新及其前总经理徐健先生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载明,曹世如收到的川【2017】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曹世如系上市公司红旗连锁董事长、总经理,是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持有超过红旗连锁总股本 5%的股份。2016 年 5 月 5 日,红旗连锁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曹世如拟在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13%股份的信息。2016 年 5 月 10 日,曹世如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2016 年 6 月15 日,曹世如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一次性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88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1%。2016 年 5 月 10 日和 2016 年 6 月15 日,曹世如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所持的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7,680 万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 13%。2016 年 6 月 17 日,红旗连锁公告了曹世如及其一致行动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曹世如在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红旗连锁55.48%的股份,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持有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股东,每增减 5%的持股比例,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做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曹世如 5 月 10 日和 6 月 15 日两次合计减持红旗连锁总股本 13%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根据当事人证券交易的具体情况,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票数量为 10,880 万股,违反法律规定减持金额为 58,208 万元。

    曹世如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规定期内禁止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决定:责令曹世如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600 万元罚款。

    四川三新收到的编号为川【201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 6 月 15 日,四川三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一次性受让上市公司红旗连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880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41%。2016 年 6 月 17日,红旗连锁公告了四川三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股票交易前,四川三新未持有红旗连锁股票,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四川三新持股达到 5%后,除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四川三新 6 月 15 日一次性受让红旗连锁总股本 12.41%的股票,未在法定限制期限内停止股票买卖。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股票数量为 10,080 万股,违反法律规定交易的金额53,928 万元。

    本案,在证券交易期间,四川三新总经理徐健受公司董事长委托履行职责,代表董事长行使相应权力,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川三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规定期内禁止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违法行为。

    四川三新总经理徐健,在本案证券交易期间,履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内部决策与执行等职责,在四川三新大宗交易委托单上签字,实施公司证券交易决定,依法应当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主管决定:责令四川三新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00 万元罚款;对徐健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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