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北京新闻 > 浙商证券因内控制度不健全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并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 浙商证券因内控制度不健全被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并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时间:2017-05-16 10:30: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5月16日讯 据浙江证监局日前公布,因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浙江证监局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经浙江证监局查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的入职管理及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员工违法违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事实反映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员合规文化尚未有效建立,个别员工风险意识薄弱。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

    浙江证监局称,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