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北京新闻 > 吴刚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警告罚款
  • 吴刚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福建证监局警告罚款

    时间:2017-05-16 10:29: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5月16日讯据福建证监局日前公布,福建证监局依法对吴刚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查明吴刚操作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福建证监局责令吴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经福建证监局查明, 2013年12月,“招商证券—招商银行—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成立,该计划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证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研究顾问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间,吴刚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吴刚操作开立于华融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的“谭某”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买入东阿阿胶等16支股票,获利948.02万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谭某”,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福建证监局表示,吴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

    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责令吴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福建证监局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