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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盈方微大股东舜元投资因违法减持被湖北证监局警告罚款

    时间:2017-05-16 10:28: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北京5月16日讯据湖北证监局日前公布,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投资)因违法减持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方微)股票的行为,被湖北证监局

    经湖北证监局查明,2014年7月15日,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8月18日更名为盈方微)股权分置改革完成转增股份(以544,418,240元资本公积金转增544,418,240股)上市后,舜元投资持有“盈方微”84,777,984股,占总股本(816,627,360股)的10.381%,舜元投资为盈方微持股5%以上大股东。

    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舜元投资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盈方微”200万股;2016年1月22日,舜元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盈方微”4000万股。至此,舜元投资累计净减持“盈方微”38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4.653%。

    舜元投资在净减持“盈方微”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舜元投资继续以每股8.15元的均价违法卖出“盈方微”316.86万股,超比例减持0.388%,违法减持金额2582.41万元。

    王国军作为舜元投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具体负责舜元投资减持“盈方微”相关事宜,是对舜元投资违法减持“盈方微”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湖北证监局认为,舜元投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王国军。

    湖北证监局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一是对舜元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军予以警告。二是对舜元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舜元投资限制期内的减持行为处以130万元罚款,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三是对舜元投资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军处以5万元罚款,对舜元投资限制期内减持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国军处以5万元罚款,合计对王国军处以10万元罚款。

    湖北证监局称,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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