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5月8日讯 5月6日,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发布2017年4月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公示。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谷路店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遭到警告并罚款1000元。
据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