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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怡景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违规收费被罚款3000元

    时间:2017-04-28 12:48:00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千龙网讯 记者从平谷区发改委获悉,北京怡景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在平谷区腾龙源城小区违规收费被罚款3000元。

    根据京平发改价格处罚 [2017]3号行政处罚书,北京怡景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城小区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取机动车长期包租停车位停车费时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平谷区发改委责令你北京怡景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书原文:

    京平发改价格处罚 [2017]3号

    当事人:北京怡景源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齐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韩瑜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价格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2月23日,在北京市平谷区腾龙源城小区经营时,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收取机动车长期包租停车位停车费时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和提取的证据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3200元为违法所得。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以下简称《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我委《责令退款通知书》(京平发改检退[2017]1号)规定的退款期限内,将多收价款3200元全部退还居民。该事实有提取的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第九条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委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或者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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