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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职高管转投竞争对手门下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代价大

    时间:2017-09-25 15:39:40  来源:东方网  作者:毛丽君通讯员

    东方网通讯员王丹、记者毛丽君9月25日报道:离职时,李先生与老东家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领着老东家发放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他,却转身入职竞争对手公司。为此,老东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约金,仲裁支持了公司的申请。可李先生觉得赔太多,反过来又把老东家告到虹口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赔!

    2015年6月1日,李先生入职一家基金销售投资顾问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负责基金销售的管理工作。

    2016年6月15日,李先生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在当日签订了一份《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根据该份协议,李先生在任职期间及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2个月内为竞业限制期。在此期间内李先生不得受聘于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济组织。

    根据相关协议,在李先生离职后的12个月内,公司每月给李先生发放93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数额为每月7440元。李先生若违反上述协议条款,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仅要向公司返还所有竞业禁止补偿金,而且还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应向李先生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总额的三倍,也即334800元。

    2016年10月,公司在支付了4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发现李先生离职之后就立马入职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高管,还挖走了公司的理财师,使公司的业务遭受重大损失。

    为此,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李先生按照《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赔偿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34800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7200元。仲裁支持了公司的申请,李先生不服,认为赔偿的金额过高,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先生对自己违背竞业限制协议的事实表示认可,也同意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给他的补偿金,但他认为违约金实在太高,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公司高管及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法院结合李先生及原公司双方对竞业限制约定及李先生在原公司任职情况、新公司的职位与工资收入、离职后次月即违约的情节等,认为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过合理性的范围,故判决李先生支付原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34800元,并返还原公司2016年7月至10月期间支付的税后竞业限制补偿金29760元。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署,内容真实有效,与法不悖。因此,李先生应对于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诚实信用是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竞业限制约定也应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对企业来说,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针对特定岗位、特定范围进行限制,并发放相应的补偿金;而对劳动者来说,竞业限制并非儿戏,有约定即必须践行承诺,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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