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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机械车库业主擅自操作损坏他人车辆 物业和被告被判赔偿

    时间:2017-11-22 17:26:02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袁玮

    原标题:地下机械车库业主擅自操作损坏他人车辆

    李先生停在小区地下车库的车辆被他人意外损坏,李先生认为肇事业主和小区物业公司都有责任,就把他们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车辆维修费、评估费、交通代步费共计4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和肇事业主按“三七开”承担责任,分别赔偿李先生1.1万余元和2.7万余元。

    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早晨,家住长宁路某小区的小赵,开车逆向进入小区地下车库,因为车库管理人员不在,小赵自行操作机械车位升降控制器停放车辆。在此过程中,二层机械车位从上方直接压在一层车位上的李先生的机动车车顶上,造成车辆多处损坏。经相关部门评估,车辆物损为3.5万余元。李先生支付评估费1120元。

    由于相关各方就赔偿事宜没能达成一致,今年9月,李先生向长宁法院起诉,要求小赵和小区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40446元,其中包括交通代步费3826元。

    庭审中小赵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监管不到位、保安脱岗、机械车位有故障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理由是,涉案车库24小时有保安值班,每小时有巡逻,且有提示牌提示禁止无证操作机械车位。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维保人员维修,并找双方沟通、协调。因此,物业公司对李先生的车辆损坏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近日,长宁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小赵和物业公司应分别赔偿原告李先生2.7万余元和1.1万余元。

    承办法官傅君表示,被告小赵擅自操作机械车位停车系统,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小区物业公司虽然表示在地下车库机械车位操作台已张贴了“严禁无证操作”和“请勿擅自操作机械车位”的告示。但在本案中,小赵在操作时没有管理人员在现场阻止或者指挥,车库的警示系统也没有提示,而且《维修服务报告单》明确记载“横移底下有垃圾造成故障”。因此,小区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庭酌定被告小赵承担70%的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交通代步费”,酌定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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