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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直接证据 证词前后矛盾 上海海事法院法官还原船上人伤真相

    时间:2018-02-28 15:45:39  来源:看看新闻网  作者:吴海平

    原标题:无直接证据证词前后矛盾法官还原船上人伤真相

    案件没有直接证据、证人证词前后矛盾、事实真相扑朔迷离,近日,上海海事法院法官赴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并综合运用证人交叉询问等方式,还原案件事实,找准事故症结,妥善处理了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方获赔人民币12万余元。

    临时工上船帮忙意外受伤

    2016年8月21日,“苏启渔X”号渔船满载而归,码头临时工任某和其他码头工人一起到船上帮忙卸渔货。在清理船舱的过程中,任某不慎踩空跌落至船舱底部。任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髋臼骨折伴髋关节中心性脱位。

    2017年2月,任某将“苏启渔X”号渔船所有人沈某、陆某和渔船经营人蔡某诉至上海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人赔偿医药费、交通费人民币20万余元。

    船方否认存在雇佣关系

    原告任某认为,自己是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意外摔伤,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认为,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是收购渔货方安排上船卸货、清理船舱,并结算劳务工资;而且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他不是在干活中受伤,而是在看别人工作过程中不慎跌落受伤的;原告还存在过度治疗的情况,有超出治疗范围的检查和用药。

      证人证言矛盾重重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并非长期受雇于船东从事海上作业的船员或渔民,而是为收购渔货方卸货的码头临时工。但该案具有涉渔人身损害案件的共性,即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缺乏书面合同证明,对于原告受何人指派在被告船上工作,各方各执一词,均未提交直接书面证据。为此,承办法官走访事发码头,向码头经营人及其他相关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后,关于谁让原告上船的事实却说法不一。码头工人说是召集人张某,张某说是码头经营人,码头经营人则称是收渔货的人,而收渔货的人却又否认此说法。

    庭审前,召集人张某作为船东证人在一份谈话笔录上签字确认,开庭时他却作为原告的证人出庭作证,并称自己不识字对之前的笔录内容不了解。

    面对这种不同证据、证人证言矛盾重重的情况,承办法官通过对码头经营人、收购渔货人、临时工召集人、事发时原告的工友等证人交叉询问,结合当地码头操作习惯,尽力还原事故经过,最终查明案件事实。

    法官查明事实原告获赔

    法院查明,清理船舱由卸渔货的工人包括原告任某完成,劳务结算是以获取渔货作为报酬。如果工人不要渔货亦可将渔货交船东,由船东折现。从这一行为来看,可以判断清理船舱并非无偿帮工,可以部分渔货作为报酬,也可以折现。原告与渔船的船东之间就清理船舱形成劳务关系。被告船舶所有人沈某、陆某和船舶经营人蔡某均应对原告任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经66岁,本不应从事装卸、清理船舱等重体力高风险的工作,且原告在盖船舱盖板时操作不当导致自身跌落船舱受伤,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船东的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船舶所有人沈某、陆某和船舶经营人蔡某连带赔偿原告任某人民币12万余元。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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