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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焚祭祀品烧毁他人停放车辆 丧事承揽人被判赔11.2万余元

    时间:2017-07-04 20:24:31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陈伊萍

    原标题:焚祭祀品烧毁他人停放车辆,丧事承揽人被判赔11.2万余元

    因焚烧祭祀品将他人车辆烧毁,车主将办丧事的事主、承揽人等告上法庭。

    日前,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承揽人李丽赔偿车主朱佟11.2万余元,事主徐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法院介绍,2016年2月,徐嘉的母亲去世,其委托李丽以一条龙服务方式办理丧事,李丽向吴明购买祭祀品,吴明通知刘义、顾良、汪三前往帮工。

    2月9日下午,徐嘉母亲的殡葬仪式在徐家宅举行,李丽的丈夫周坤及刘义、顾良、汪三到场。徐嘉、周坤选定一处空地进行“化床基”仪式,准备燃烧祭祀品和遗物。

    徐嘉等人在作“化床基”准备工作时,朱佟的白色起亚牌轿车曾停在附近,后应对方要求停放在距燃烧点西面约20米处的路边树林里。

    仪式开始后,先由死者家人燃放高升和烟火,亲属踩着木板绕走三圈,再由刘义等人点燃遗物和祭祀品,同时开始道士的仪式,仪式完毕,地上木板被撤走,徐嘉等众亲属离开。

    随后,周坤、汪三先后离开,刘义和顾良留在现场看管燃烧物。15时50分许,刘义、顾良认为祭祀品和遗物彻底烧完、火已熄灭,遂离开了现场。

    16时53分,有人报警称,徐家宅一树林里轿车爆炸。民警到场,虽经消防灭火,但该轿车已烧毁。后消防部门认定该轿车是因外来火种引起燃烧。

    据事发当天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李丽称,在烧去世老人遗物后,工人未及时将火星熄灭,导致火点燃到旁边的木草等物,蔓延之火将轿车点燃。

    2016年5月,朱佟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事主徐嘉、承揽人李丽、派工者吴明、帮工刘义等三人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

    朱佟认为,徐嘉是雇主,不应让他人在此空地焚烧物品,而导致自己的私家车毁损,此期间,徐嘉与李丽等人也均有过错,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嘉辩称,与李丽是服务合同关系,非雇佣关系,安全义务应由李丽负责,故自己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朱佟的车辆燃烧与丧事有关。

    李丽辩称,刘义等人是等到明火烧完后才走,隔很久发生车辆燃烧,燃烧点与车辆相距20米,也没人看到起火过程,因果关系不明。吴明是运送祭祀品的人,焚烧也是吴明找人操作,故吴明及其帮工存有过错。

    吴明辩称,李丽向其购买祭祀品,并让其帮忙叫人,工资是李丽发的,操作是李丽负责,其认为事故与己无关。刘义等三名帮工均辩称,其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朱佟车辆燃烧与丧事燃烧行为有关。首先,经消防部门认定朱佟车辆燃烧为外来原因。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朱佟车辆的燃烧是办丧事行为引起,但当天丧事,燃放大量的烟花、祭祀品和遗物,而没有证据证明当天还有其他更为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李丽查看现场后推测是帮工未及时将火星熄灭而燃上旁边的木草物,蔓延之火将朱佟车辆点燃。李丽作为丧事承揽人,第一时间查看现场所作的推测具有说服力,应予认定。

    徐嘉将丧事委托李丽办理并支付费用,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吴明向李丽提供丧葬用品,就此形成买卖关系。吴明临时叫人帮忙,帮工在现场听从李丽安排,工资虽由吴明发放,但每隔一时段就祭祀品费和帮工工资与李丽结算,互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规定,提供劳动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吴明和刘义等人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徐嘉和李丽在室外大量燃烧物品,应当确保安全。在徐嘉等人离开后,李丽安排刘义等人看守现场,刘义在自认为火已完全熄灭后才离开现场。由此可见,在徐嘉与李丽之间,双方应当是约定由李丽对燃烧现场的安全负责。

    因此,李丽应当对朱佟的全部损失承担最终责任。徐嘉作为丧葬的事主,对外应当就李丽所负责任在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承揽人李丽赔偿车主朱佟11.2万余元,事主徐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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