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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假美猴王法庭上PK 上海美影厂维权胜诉

    时间:2017-07-05 20:40:05  来源:看看新闻  作者:吴海平

    原标题:真假美猴王法庭上PK 美影厂维权胜诉

    自己拥有的动漫版权却被人冒用并销售获利,制作、出版3D动画片《大闹天宫》的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于是起诉新上公司、九公司侵权。近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新上公司、九公司停止对“Q版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的侵权,并赔偿各类损失24636元。

    “大圣公仔”酷似“Q版孙悟空”

    2011年8月,我国著名动画片导演速达创作完成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次年1月,美影厂在上映的3D动画影片《大闹天宫》中将“Q版孙悟空”正式对外发布。

    美影厂对该件美术作品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完整著作权,而“Q版孙悟空”的造型特点和艺术特色,也借助动画影片的传播,为公众所熟知和喜爱,知名度相当高。

    美影厂所提供的3D电影《大闹天空》孙悟空的原形及Q版孙悟空

    然而美影厂发现,新上公司未经许可,大规模销售与“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相同的“大圣公仔”毛绒饰品,九公司也在其所属的诸多超市销售由新上公司提供的涉案侵权产品。

    于是,美影厂以该两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将新上公司和九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该两公司停止侵犯其“Q版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发行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和合理支出5000元。

    法庭上展示的证据,两幅比对照片,左为被告商品,右为美影厂版权商品。

    被告方请求法庭酌情判赔

    九公司则表示,其与新上公司签订《联营合同》,其仅提供销售场地和收银,由新上公司经营销售,约定涉及著作权事宜由新上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九公司按照新上公司销售量的约定比例收取费用。新上公司进场时已向九公司提供相关授权材料并予审查,因此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且涉案商品的销售数量仅8个,如果认定构成侵权,也应该根据获利低等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决。

    认定侵权成立判决赔偿2.4万余元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发行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美影厂主张新上公司、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新上公司、九公司理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做出判决,新上公司、九公司停止侵害上美对3D动画影片《大闹天宫》中“Q版孙悟空”人物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并赔偿各类损失24636元。 

    (文中新上、九公司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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