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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二房东”套路深危害大 人员组织呈公司化特点

    时间:2017-08-22 16:56:59  来源:东方网  作者:卢燕

    原标题:“职业二房东”套路深危害大

    据《青年报》报道,近几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多件涉“职业二房东”房屋租赁案件,房屋大多为商铺,产权所有人在和“职业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后,“职业二房东”常以办理经营执照等方便开店的事宜为由,要求原产权人出具多份相关《证明》、《承诺书》、《补充协议》等,以取得转租权。不过,“职业二房东”的行为往往会导致房主的权益在不知不觉中受损,待房主反应过来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产权房时,往往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职业二房东”在房屋租赁市场普遍存在,在签订合同时存在囤积房屋、炒高房价、滥用诉权等行为,危害性大。那么,当前房屋租赁市场的“职业二房东”都有哪些套路呢?

    其一是人员组织上呈公司化特点。虽然实际接洽联络、运营资金、承租转租的为个人,但很多“职业二房东”以“物业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名义开展业务,形式上符合成立公司对人员、财务、办公场所等的各项要求,甚至存在同一自然人注册多家公司、由同一“团队”运营并掌控多套房屋,利用现代企业形式逃避风险的情况。

    其二是多次转租时“套路”明显。涉案房屋多转租三次及以上,表现为: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个人(多为“职业二房东”的亲属或员工)、个人转租给“职业二房东”、“职业二房东”加价转租给下级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层层转租之后,次承租人人数愈多,转让费和租金累积愈高,租赁、占有法律关系牵连复杂,一旦和次承租人发生纠纷,承租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发生诉讼后,“职业二房东”大多配有专门员工或律师应诉,他们熟悉房屋租赁法律规定和法院审判流程,了解调解不成时法院一审、二审以至执行需要历经的时间段,甚至通过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延期审理等方式拖延诉讼周期,以便“职业二房东”在强制执行前长期占有房屋转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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