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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待激活 沪98.4%保护处分对象未再犯

    时间:2017-08-26 16:14:58  来源:东方网  作者:毛丽君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8月26日报道:今天,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10余个省市的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公检法、教育、青少年保护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出席。东方网记者获悉,2016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已对13名虞犯未成年人和412名触法未成年人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等保护处分措施,其中98.4%的保护处分对象没有再犯。虽然现行法律已规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但由于法律条文内容原则、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已有措施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亟待完善立法,激活已有保护处分制度。

    “保护处分制度”,主要是指对于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虞犯)或触犯法律行为(触法),但因年龄或情节等法定原因,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再犯。作为填补刑事处罚和“一放了之”之间制度空白的重要措施,保护处分制度是对虞犯和触法未成年人贯彻“宽而不纵”政策的必要手段。

    会上,与会人士从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基础理论、实践探索、制度设计、配套体系等角度,研讨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

    据了解,上海检察机关从2004年开始探索具有保护处分性质的不捕、不诉未成年人跟踪帮教制度,并在近年来积极落实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保护处分措施。2016年以来,已对13名虞犯未成年人和412名触法未成年人落实司法训诫、跟踪帮教、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家长管教、送专门学校教育等保护处分措施,其中98.4%的保护处分对象没有再犯。这一探索得到了理论界专家的高度重视和肯定。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其实已经规定了一些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可以在整合、完善和增设的基础上形成分级处遇的保护处分体系。由于法律条文内容原则、配套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已有保护处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针对这一问题,与会人士对保护处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刑法针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专门规定了强制性的收容教养制度,但由于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机制等均无明确细化规定,导致难以落实。与会人士认为,应当完善立法,及时出台实施细则,激活已有保护处分制度,将其作为少年司法重要干预手段和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对于社会化帮教性质较强的保护处分措施,应当适当提高强制性;对于具有人身强制性的保护处分措施,应当纳入司法审查。

    在保护处分制度的配套机制方面,与会人士认为,应当建立虞犯和触法未成年人的信息收集和线索移送机制,完善少年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共青团等单位的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建立公安司法机关与专业社会力量的有效对接。东方网记者了解到,实践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教委、团市委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时依托青少年事务社工组织、专门学校、心理协会、妇联下属的家庭教育机构等,在保护处分工作中融入行为矫正、心理矫正、亲职教育等专业矫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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