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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防套路 长宁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

    时间:2017-08-26 16:17:40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袁玮

    原标题:民间借贷谨防套路,长宁法院发布《民间借贷审判白皮书》

    图片说明:民间借贷

    民间接待面临着实际借贷金额认定难、虚假诉讼甄别难、案件事实查清难、法律适用统一难的现状。昨天,长宁区法院举行《2012-2016年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白皮书》发布会,以“六个一”工作方法确保民间借贷案件公正裁判。

    传统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友、邻居等熟人之间,多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现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有借贷主体多元、系列案件多发、职业倾向明显、违法现象频发、缺席审判较多等特点。长宁法院民一庭庭长曾俊怡介绍,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借贷合意难以认定,有的疑似“虚假诉讼”,甚至呈现出“套路贷”的特征。

    郭女士离婚后被前夫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她和前夫共同归还借款103.4万元,有前夫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用途是买房,房产登记在郭女士及前夫名下。同为被告的前夫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郭女士则表示,对金额及买房事实没有异议,但“借条”是伪造的,款项性质应为赠与。郭女士要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借条”实际形成时间在落款日期之后。法庭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郭女士和其前夫在司法鉴定之前所作的陈述,“借条”形成时夫妻感情可能已经不合;其次,鉴定结论表明“借条”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不符;再次,依生活常理,为买房借款,夫妻理当共同协商确认,更何况借款对象是男方父母,借款金额高达百余万元。综合分析,法庭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上述新的特点,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一定难度。白皮书将此归结为“四难”:一是实际借贷金额认定难,如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向借款人全额交付借款却当场取回部分现金;二是虚假诉讼甄别难,如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与关系人恶意串通,虚构与关系人的借贷事实,并伪造借款合同、借条等相关证据材料,由关系人再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这极有可能导致法院错误判决,进而损害另一方利益;三是案件事实查清难,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参加法庭审理,不参与质证及提供自己的辩解意见,成为法院查明事实的障碍;四是法律适用统一难。

    图片说明:套路贷

    在长宁法院今年6月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范先生诉称高先生向他借款110万元,到期后钱没还人也不知去向。调查中法庭了解到范先生工资不高,问他出借钱款的来源。范先生说是向朋友借的,从中赚点息差补贴家用。法庭再问高先生是否归还过部分欠款。范先生犹犹豫豫回答:“没有”。但经仔细核对范先生提供的相关银行明细,法庭查明被告曾归还本金17万元,原告对此予以确认。经缺席审理,法院在判决被告归还本金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同时,对原告范先生作出司法惩戒决定:罚款8000元。法官解释说,原告范先生故意隐瞒高先生已经归还借款本金17万元的事实,在法庭反复询问时仍作虚假陈述,其行为不仅侵犯被告合法权益,更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扰乱正常的审判秩序。

    发布会上,长宁法院介绍了该院针对民间借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的“六个一”工作方法,即“查一次”“见一次”“核一次”和“一份清单”“一套流程”“一份模板”。“查一次”,指分案时查询当事人是否有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在本院,若有,归并同一法官审理,以利适法统一。“见一次”是鉴于民间借贷案件缺席审判率较高,为提高公告开庭当庭裁判率,在正式庭审前安排一次调查,要求原告本人到庭陈述借款经过,甄别借款的真实性。“一套流程”将部分案件归口法官助理从事庭前证据交换、证据调查、调解、法律文书起草等工作,以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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