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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最关注快件延误、丢失问题

    时间:2017-08-31 16:40:26  来源:劳动报  作者:

      如何更好规范快递业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快递暂行条例》先后进行了两次征求意见。8月29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联合发布了消费者意见征求情况,消费者意见比较集中的前五位分别是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10.0%);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9.6%);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9.6%)及签收问题(占7.5%)等。

      未保价快件应等价赔偿

      快递报价和赔偿是消费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今年也屡屡发生类似的投诉案例。中消协披露案例,有消费者通过某快递公司由上海快递所购工艺品“玉白菜”到南宁,快递费470元,保价8000元。可送达南宁后,却发现工艺品已经破碎,但快递公司不同意赔偿。

      在报价方面,按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对此,不少消费者提出了意见,认为“保价规则”的设置加重了寄件人的责任。消费者表示,安全送达是快递企业的应尽义务,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为快递提高收费提供了便利。

      在赔偿方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明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但对未保价的快件,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四川省消保委建议,对未保价的快件,也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的等价有偿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列明“未验货”和“已验货”

      签收环节的不规范,也是快递业投诉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中消协披露,今年3月,消费者张女士将价值1200余元的单肩包和100克重的银饰交由某快递公司寄回其老家,但快递员在没有签收的条件下,擅自将快件放到了无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后包裹不知所踪。

      因此,本次暂行条例,意在强化快递企业责任以及相关部门要进行比较清楚的规定。有消费建议,验收过程中若发现快件损毁或内件短少等异常情况,快递人员应当在快递运单上注明情况,并由快递人员和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共同签字。

      浙江消保委则建议增加:“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投递人员在投递时应注明快件是‘未验货’和‘已验货’。”

      应设从业禁入制度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此,消费者和消协意见均认为,不能简单一罚了之。安徽省消协建议,希望通过从业禁入加强管理。该协会建议增加:“快递从业人员有本条行为的,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劳动报记者 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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