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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长小伙网购保险无证驾驶身亡拒赔

    时间:2017-07-19 20:34:1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刘芬 胡文峰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滁州网报道,天长小伙小强(化名)以网购方式,为其父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种的保险产品。不料,其父在保险期内无证驾驶拖拉机,发生事故不幸身亡。小强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险条款规定“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赔偿保险金”为由拒绝赔偿。小强无奈,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保险公司与小强达成调解协议,给付赔偿保险金27万元。

    网购保险

    无证驾驶身亡保险拒赔

    据悉,2015年6月,小强以网购方式为其父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种的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为30万元,保险期限从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

    2016年6月5日,小强的父亲无证驾驶拖拉机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小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赔偿保险金”为由,拒绝了赔偿请求。双方协商无果,小强一纸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

    判决赔偿保险金30万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该保险产品中责任免除条款约定,该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小强则表示,在购买该款保险产品时,网页上没有看到免责条款内容。

    天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证驾驶作为法定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将其规定为责任免除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身故保险金30万元。

    判决后,该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保险公司与小强达成调解协议,给付赔偿保险金27万元。

    法官说法

    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无效

    “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内容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焦点是保险公司对该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已履行提示义务。”法官介绍,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网上购买保险产品的电脑网页操作程序,以及双方陈述,保险公司网页上仅在第三个步骤中有一项“除外责任”,但屏显无具体内容,只有主动点击,才出现除外责任的具体条款,且即使投保人不点击“除外责任”,只要选定“投保申请确认”,即进入下一步操作。据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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