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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莆田男子入赘妻家 拒绝赡养亲生父母被告

    时间:2017-11-30 17:44:01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11月30日讯 据平安仙游微信号报道,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一男子入赘妻家后,却拒绝赡养自己的亲生父母,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近日,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85岁的蔡某和82岁的林某是一对老夫妻, 2012年林某患白内障致双目失明,2014年6月蔡某也因病住院,术后生活不能自理。二老共有三子,分别是长子蔡某发,次子蔡某炳和三子蔡某德。蔡某德在参军退伍后,前后两次入赘他家,多年来未尽赡养义务。

    蔡某出院后,蔡某发、蔡某炳约定轮流将二老接回家中照顾。一年多后,又轮到蔡某发照顾二老时,他提出蔡某德在第一次离婚后回家也有分家产,也应当负责赡养老人,并以此为由拒不照顾二老。蔡某德不仅对父母病情不管不顾,虽经亲属劝说、村干部调解,但蔡某德仍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二老于去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

    县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本案,认为蔡某夫妇年老体弱,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来源,其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理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法院一审做出判决:蔡某发、蔡某炳、蔡某德自2016年10月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含生活费、护理费)给蔡某夫妇。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不因“入赘他家”而改变,蔡某德作为原告儿子是法定赡养义务人之一,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应当与其他兄弟一起共同承担赡养义务,妥善照顾父母,使父母能够安度晚年。蔡某发、蔡某炳也不能以蔡某德不履行赡养义务就推诿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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