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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终岁末购车谨防“陷阱” 认清合同合理维权

    时间:2017-12-20 16:12:38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12月20日讯 据闽南日报报道,年终岁末,又到购车高峰。日前,漳州市工商局公布了两起刚刚结案的汽车消费侵权案例,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汽车消费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同时要学会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案例一

    巧立名目收取“抵押费”

    今年3月1日,市民钟先生在市区龙文北路某日系品牌汽车4S店按揭购车时,发现在该店提供的收费收据中写着“抵押费500元”,他询问4S店的销售顾问,得到的回答是:按揭购车需将车辆在银行进行抵押,4S店帮忙办理抵押手续故而收取这笔“抵押费”。对于商家的解释,钟先生据理力争还是无法免除“抵押费”,于是拨打了12315向工商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后,龙文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大队迅速介入并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包括钟先生,该4S店共收取了8位按揭购车客户每人500元的“抵押费”。然而,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 银监发〔2012〕3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不得将押品评估等成本转嫁给客户,故这笔所谓的“抵押费”并不是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取,而是该4S店私设的乱收费项目。

    最终,龙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60条规定,没收了该4S店4000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逾期未交车又不退购车款

    今年2月25日,市民黄先生前往龙文区的一家车行,以13万元购买了一台自主品牌1.8T汽车,双方约定3月10日交付汽车。3月4日,该车行还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于3月10日准时交车,如未交车将全额退款。到了3月10日,车行无法交车,故黄先生要求该车行全额退还已交付的13万元,然而该车行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在黄先生多次追讨下,3月24日,该车行仅归还黄先生4万元,尚余9万元未归还。4月11日,黄先生向工商部门求助。

    在接到黄先生求助后,龙文区市场监管局迅速介入调查,发现黄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龙文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车行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退还货款要求,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认定之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龙文区市场监管局对车行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在龙文区市场监管局的调解下,消费者黄先生与车行达成调解协议:车行于4月27日全部返还黄先生剩余的9万元购车款,并赔偿1.5万元。

    部门说法

    消费者要合理保护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长,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与汽车相关的消费投诉。”在漳州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除了以上两起案例,还有不少类型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如企业售车要求支付“保险押金”、变相加价、强行要求客户购买指定保险等,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汽车消费时应擦亮双眼,在遭遇侵权时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首先,消费者在购车之前,最好提前去网上了解相关信息,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

    其次,建议消费者一定要仔细看一看,或者在网上查询一下“汽车三包”规定,“汽车三包”规定里对买新车,包括买完车以后维修等过程都有很多细致的规定。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依据“三包”的规定,向当地质检部门投诉,由当地质检部门出面,依据“汽车三包”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关于购车时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一定要慎重仔细对待。如今多数购车合同采用格式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厂商制定的,对消费者的利益可能考虑不足,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对于一些不公平的条款可以提出更改意见。如果厂商有什么承诺,或消费者本身有何附加条件,最好都白纸黑字地写下来,如此可作为日后维权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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