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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惨!福州小伙3次相亲 见面后傻眼了

    时间:2018-01-31 15:04:21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1月31日讯 据福建新闻频道报道 快过年了,开不开心?还有12天你就可以放假了,开不开心?放假就可以回家了,开不开心?然后请回答下面这个问题!

    然后你可能面对

    下面这些扎心的轰炸……

    于是小江想到了花钱省心的办法,找中介!在“我主良缘”签订了一份三个月内匹配三个对象,金额为五千元的合同。网络红娘马上就来了,她告诉小江,小伙子条件不错,有两个姑娘符合条件。后来……小江统统被放了鸽子!

    小江怒了!要求中介给一个合理的解释。中介这次的效率很高,马上又给小江匹配了一位“老师”,为了给对方一个好印象,小江专门添置了一身新衣服,没想到……又掉坑里了。

    小江觉得自己屡屡受挫和中介提供的虚假信息有关,先后五次找到婚介公司要求退款,却被工作人员各种推脱。同情小江遭遇的同时,我们也找来了《律师在现场》的公益律师余凯,看看法律上能不能给小江一些帮助。

    小江告诉余律师,在约会前,中介拿给他一份表格,其中对约会对象的满意程度对老师服务的满意程度,老师回访,网络红娘回访的记录等,都先勾那个满意的,不然就不安排约会了!于是他就签了……

    了解了小江的经历之后,公益律师陪着小江,来到了这家婚介公司。

    在婚介公司内,这名负责人和小江的说法完全不同,他表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绝对不存在有虚假信息的情况。

    一番沟通过后,负责人表示,如果当事人小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按照合同,婚介公司是无法为他退款的。但他们并不会因为目前存在的不愉快而敷衍了事,他们希望继续为小江提供交友服务。

    但是屡屡的碰壁,已经让小江心里非常失望,公益律师提醒,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特别是对服务内容产生疑问,当事双方应该在签署合约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接下来,当事人小江还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婚介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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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小江说,原来相亲前说这是一位做教育培训的老师,结果见面后,对方却是房产中介人员。如果事实确实是这样,是不是合同欺诈行为?能要求退款吗?

    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后,婚介安排的相亲对象与预先告知的情况不符,我认为,婚介的行为首先构成违约,小江有权根据他所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款项。另外,婚介的该行为也有欺诈的嫌疑,那么,小江不仅可以要求退款,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婚介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婚介支付服务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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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小江对于前后的这些经历,并没有注意保存证据,也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如何来保留证据呢?

    首先,小江应该把婚介在相亲之前介绍的相亲对象的情况保存下来,如果婚介有提供相亲登记表、约会记录等类似材料的话,这些是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婚介是通过红娘与小江直接联系的话,那么就看在电话、短信、微信等联系方式中是否有体现相应的内容,并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留证据;其次,看小江在与相亲对象接触后,是否有留下相亲对象的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如果短信、微信等聊天内容中有可以体现相亲对象的实际情况的话,也是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留证据的。另外,小江还可看看在相亲现场是否有见证人或者监控等能够证实相亲对象的实际情况的证据,也是可以提取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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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小江的说法,婚介公司是挺注意细节的,如果是像小江所说的,婚介红娘要求先填写约会记录再约会,如果不先写下对服务满意,就不安排约会,这样的行为怎么来认定?

    我认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首先,小江与婚介公司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没有这项约定,小江有权不先写下对服务满意的记录;其次,如果小江未先写下对服务满意的记录,婚介公司确实就不安排约会的话,婚介公司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小江有权要求婚介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相亲服务,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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