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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明新规遏制炒房 集中整顿房地产销售中介

    时间:2017-04-10 20:51:52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4月6日讯 据聚焦三明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开发、销售、中介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3月29日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定于4月起,在全市集中开展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专项检查,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在售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承担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活动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预售行为。

    主要检查: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2.以预订、登记、选号或办理VIP卡等形式,违规收取各类定金、订金或预售款项性质的“诚信金”、“意向金”;

    3.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4.在售楼盘预售款未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二)是否存在捂盘惜售行为。

    主要检查:

    1.不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2.对已满足工程形象进度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一次性申请预售;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销售;

    4.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房源信息,恶意炒作、向购房人虚假承诺,采取虚假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或者纵容工作人员、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5.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6.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三)是否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有关证件及销售情况。

    主要检查:

    1.未按规定公示预售许可证;

    2.未按规定公开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如查封、抵押、限制)等预(销)售信息;

    3.房地产信息系统上标注的商品房销售进度与售楼现场不一致。

    (四)是否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

    主要检查:

    1.未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通过增加补充条款,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3.强制或变相强制购房者接受服务并收费;

    4.未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规中介行为。

    主要检查:

    1.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或在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以外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含定金),侵占或挪用存量房交易资金;

    3.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期房、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5.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或在提供居间服务时,隐瞒已知悉的房屋瑕疵、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6.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未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撤除;

    7.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未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8.限制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9.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明示或暗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达到购房目的;

    10.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11.违规向买卖双方提供首付贷、众筹、担保等产品和服务,违规向买卖双方推荐关联企业或其它企业提供不符合法律法规及金融政策的金融产品;

    12.存量房交易合同未实行网签。

    三、检查重点

    (一)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要将预售款是否按规定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是否按监管协议使用作为本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将预收款纳入监管账户或违规使用预售款的,要立即停止预售,向当地政府书面汇报,采取有效措施,追回预收款,并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

    (二)严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早早发布楼盘信息对外“蓄客”,恶意炒作、采取虚假认购手段营造楼盘旺销氛围,吸引大量潜在客户预约、登记,造成房源紧张假象,从而推高房价。特别是对预售当日,雇佣他人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对未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在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所从事的代理业务,交易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过户手续。要在门户网站、媒体上公布已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引导群众选择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积极推行主管部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制度,并向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网签端口,方便群众网签。

    (四)严厉打击异地开盘、销售异地住房以及跨区域组织开展购房“团购”等哄炒房价的违规中介行为,一经发现,要顶格处理并在媒体上曝光。

    (五)严查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从而导致税收流失的违法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可能存在前述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报当地政府调查处理。对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交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四、检查方式

    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立即行动,对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代理、营销策划机构,以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拉网式全方位检查,逐一建立台账。检查人员应深入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中介机构门店和总部查阅有关工作台帐,调取相关档案资料;根据需要,对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工作人员、中介机构业务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售楼部、中介机构登记的客户进行电话访问,核实相关情况。

    五、检查和整顿规范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违法违规行为不根除,房地产市场难以健康平稳发展,人民群众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社会难以维持稳定。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紧迫感。

    (二)加大力度,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整治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签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停业整顿等措施。要把整顿规范房地产秩序作为日常管理工作,坚持不懈,使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发挥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整治要求和工作方案,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物价、工商、税务、金融、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处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调查处理,记入信用档案,该曝光的要曝光,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绝不手软。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设立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以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违法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五)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于4月3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局。同时,必须将查处的1-2件典型案件、曝光情况一并报送(包含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结果等内容)。我局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行为不力、未发现违法违规案件的地区将进行约谈、问责,延长该地区整顿规范时间,并进驻工作组予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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