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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开加工点排废水污染环境 被判刑还要赔钱修复生态

    时间:2018-08-23 20:56:19  来源:泉州晚报  作者:

    台海网8月22日讯 据泉州晚报报道,昨日,由晋江检察院依法起诉的泉州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吴某素和吴某尼夫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2万元,及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还均被判从业禁止3年,同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修复验收费用28.2万元,并支付晋江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本案支出的鉴定评估等费用14万元。

    2015年11月以来,吴某素、吴某尼夫妇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在晋江深沪镇某村开办一家拉链喷漆酸洗加工点,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墙角的排放口排放至厂区外的荒林地,严重污染环境,涉嫌刑事犯罪。经采样监测,这个加工点外排口废水、车间地面水中的重金属铜、锌、镍、铬等均超标,其中外排口重金属锌超出相应标准的732倍。

    由于吴某素、吴某尼夫妇非法排放工业废水,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条件,晋江检察院生态资源检察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共同配合办理,立刻开展相关取证固证工作:与公安机关协调,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对该污染环境案进行损害鉴定评估,对环境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和损害价值量化进一步确认;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及时了解污染土地权属情况;与事发地村委会进行诉前确认,对土地权属、是否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明确,村委会作出土地情况说明及放弃起诉声明。晋江检察院认为吴某素、吴某尼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晋江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在庭审中,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详细向法庭出示证据,全面展示了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就环境污染的危害及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天蓝水绿的自然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环境是我们的共同责任。每个人都要增强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坚决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昨日此案宣判后,晋江检察院表示,本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发挥刑事公诉职能与公益诉讼职能的合力,深化与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协作,回应党和国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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