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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泰一小区电梯没法用 却白白缴费一年多

    时间:2018-08-25 18:36:52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8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林晓琪)“买了电梯房,却没电梯可用,而物业费却按电梯房标准缴交,这太不合理了。”昨日,来自长泰兴泰开发区的王女士拨打导报漳州热线0596-2056315投诉,她买新房一年多了,电梯至今没投用,可她按电梯房标准已经缴交一年的物业费了。

      王女士称,去年5月,她在长泰兴泰开发区盛世嘉园小区7#A买了两套单身公寓。去年7月,开发商通知交房,她便于去年7月2日缴交了2间公寓一年的物业费,共900多元,而这些物业费是按电梯房的标准缴交的,1.2元/評,没电梯的物业费是0.8元/評。可一年多过去了,电梯一直没通过验收,至今未投用,而现在物业公司还让她按电梯房的标准缴交物业费,这太不合理了。对此,她多次找开发商和物业,可开发商和物业都“踢皮球”一样,开发商让她找物业,物业却叫她找开发商。

      “承建电梯是开发商负责的事情,跟物业没关系,购房合同上写着电梯房的标准是1.2元/評,就按这个标准缴交。”厦门市福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泰分公司管理人郭女士介绍,王女士买的房子虽是一手房,但该小区已建成好多年,原来是楼梯房,已有很多居民入住。而王女士买的房子所在的这栋房是变更为电梯房设计,去年售房时,开发商就承诺是电梯房,但这电梯是加装的,开发商并没承诺电梯何时建好。既然王女士买的是电梯房,当然得按电梯房的标准缴交物业费。

      “合同上确实是写电梯房的物业费是1.2元/評,可既然电梯一直未投用,我们也都没享受到电梯房,凭啥按电梯房的标准缴交物业费。”王女士认为,等电梯投用,再按电梯房的标准收,之前多缴交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该还给她。

      开发商长泰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易先生表示,现在电梯已经建好,得等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对于物业费的事情,王女士得和物业公司沟通协商。

    律师说法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降低物业费收取标准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认为,本案中,购房合同的签约主体为开发商与购房者,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合同签约双方应该按约定履行自身的义务。这份购房合同中对物业费及安装电梯事项进行了约定,结合同小区非电梯房的物业费的收费标准来看,合同中约定的物业费显然包含了电梯使用费用,开发商长时间不向业主提供电梯服务,又按电梯标准来收取物业费,是一种不履行义务又要求行使权利的表现,也违背了合同在履行的过程当中应该遵守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原则。显然,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就实际情况降低购房合同当中的物业费收取标准。

      林敏辉建议,业主可与开发商再次进行沟通,如果沟通不成,可以就此事向住建部门进行投诉,投诉不成的话,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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