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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明知朋友喝酒仍借车 车主行为也涉嫌犯罪

    时间:2018-08-28 21:14:19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8月27日讯 据泉州网报道 朋友之间聚个餐、喝点酒是很平常的事,但酒后开车就违法了。近日,一名男子和朋友聚会时喝酒,酒后朋友向他借车,他虽劝了两句但还是将车借给朋友。结果,当晚朋友因醉驾被鲤城交警查获。

      记者从鲤城公安分局临江派出所了解到,8月17日晚,王某与初中同学张某、张某的女友一起到北峰街道一KTV喝酒唱歌,聚会结束后,张某向王某借车,起初王某劝其在北峰街道找一家宾馆住一晚。但张某称,隔日要带女朋友去见父母,父母租住在江南街道,当晚想先在江南街道找一家宾馆住。

      见朋友坚持,王某还是将车借给了朋友。18日凌晨,王某开车载女友途经南环路一红绿灯处时,追尾前面等红灯的一辆小车。经现场酒精吹气测试,其酒精含量达1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据悉,张某和王某都是三明人,都是19岁。目前,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处以刑事拘留。王某明知张某喝了酒,却仍然把自己的车辆提供给其驾驶,主观上有醉酒驾车的共同故意,客观上有提供车辆的犯罪行为,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目前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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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该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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