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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侯一干部被从重处分 心存侥幸一错再错

    时间:2017-05-28 21:55:42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原标题:【区县头条】心存侥幸,一错再错,闽侯一干部被从重处分

    台海网5月27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我现在很后悔,他们送钱给我的时候我认为应该不会出事,抱着侥幸的心理收下了,现在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闽侯县竹岐乡原副主任科员唐某天懊悔道。

    工作33年,距离退休不远,却在不到一年内,连续两次违纪……接受调查期间再次违纪,从重处分没商量。今天充书记就以这起典型案例,为全县党员干部上党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人物:唐某天时任闽侯县竹岐乡副乡长

    第一次违纪:违反工作纪律、财经纪律

    2013年,为推进畜禽污染整治工作,竹岐乡党委、政府成立畜禽养殖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时任副乡长的唐某天任副组长,具体分管乡畜禽养殖整治工作。

    在测量某一养猪场面积过程中,养殖户拒绝乡政府工作人员进入猪栏实地测量,要求以连片猪舍外围最长、最宽处丈量。唐某天为推进工作,在明知养殖户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下,认可了通过该测量办法取得的丈量面积,造成丈量面积比实际面积虚增五千多平方米,实际多支付养殖户五十余万元。

    此后,因认为养猪场投资与赔偿款差距较大,该养殖户不满赔偿结果,要求政府增加补偿。唐某天等人商议后,未经乡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提出以所谓“奖励”的名义给养殖户猪栏拆迁户补偿20万元,并将该奖励金以折算成猪栏面积的方式予以发放,违反财经纪律。

    2015年10月,县纪委接到群众反映并介入核查,2016年10月,县纪委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党内处分条例》给予唐某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

    在接受审查期间,唐某天在检讨书中写道:“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干部,今后我一定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恳请组织给予宽大处理。”检讨书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

    第二次违纪:违反廉洁纪律

    然而,就在唐某天写下检讨书的当月,其再次违反纪律,收受工程施工方好处费。

    2016年5月,唐某天的职务由竹岐乡副乡长调整为竹岐乡政府副主任科员,调整分工后,山区村的公路建设由其具体分管,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进度拨付款、竣工验收等均需唐某天负责把关、签字。

    2016年8月,某工程施工期间的某一天,施工方负责人为了“感谢”唐某天在工程施工和款项拨付等方面的关照,送给其两万元现金。

    “他说希望我多多关照,从包里拿了两扎百元现金塞进我口袋里,我当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唐某天回忆。2017年4月,闽侯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唐某天留党察看一年,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充书记有话说: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然而唐某天在初次违纪被立案审查后,仍不思悔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收受工程施工方所谓“感谢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其忏悔的言语只停留在纸上,其行为不仅辜负组织治病救人的苦心,更置党纪国法于不顾,给党的事业和形象带来严重损害,案例十分典型,教训尤为深刻。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生的道路上,犯错并不可怕,犯了错的同志,只要能正确认识自身问题,对照党章,立行立改、即知即改,及时校正人生的方向,组织必然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给予改过的机会。但若心存侥幸,一味将受处分归结于“运气不好”,掩耳盗铃、不思悔悟,则必将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反腐倡廉,警钟长鸣。每一位党员干部,在党纪国法面前,唯有心存敬畏,方能行有所止,慎始敬终。唯有严守纪律,方能内心安适,俯仰无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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