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黑龙江新闻 > 小伙离职索要"双工资"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 小伙离职索要"双工资"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时间:2017-11-16 15:22:16  来源:大庆网  作者:邹影

      东北网11月16日讯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与原职工签订新合同,还按照原先条件继续用工,不想员工离职后,向其索要双倍工资。

      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大庆某公司支付给李某两倍工资20044.53元。

      未签合同惹纠纷

      家住高新区的李某,2012年9月18日,与大庆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用工期限至2015年9月17日止。

      然而,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李某工作比较出色,为此双方在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公司又让李某留下继续工作,直到2016年9月。

      后来因工作上的需要,该公司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了相应调整,并降低了其工资待遇。而李某知悉自己被调整工作的那一刻,当即坚决表示反对,并认为自己是公司工作多年的老员工,较好地胜任了工作,认为公司不应当调整自己的岗位,更不应该降低自己的工资待遇。

      后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气之下离开了公司,并要求公司再支付其最近一年的工资。

      离职索双倍工资

      因无法调和,李某向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该公司给付李某两倍工资17010元。仲裁裁决后,大庆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按裁决书给付李某两倍工资17010元。

      庭审中,李某曾工作的公司称,李某未按公司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找他人代签,导致其实际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公司没有理由不与其签订合同,而且其所在车间其他员工均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由此可见,并非他们不与李某签订合同,而是其故意找他人代签,并以此方式索取两倍工资。

      李某辩称,该公司所述内容不实,实际上对方从未安排过他与其签订2015年9月18日以后的书面劳动合同,按照规律规定其应当向原告双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年工资。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形成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李某找他人代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该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已经签订了2015年9月18日之后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被告李某在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的时间为12个月,原告公司应支付被告11个月的两倍工资,因正常的工资原告公司已支付给被告李某,故原告还应支付被告李某11个月的工资,即20044.53元。

      加强劳动合同的审查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李方春介绍说,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代被告李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举证责任归属哪一方。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想证明系被告李某找他人代签,那么原告作为公司,理应承担举证责任,其应找到是谁代签及代签人是受谁委托。而纵观全案,原告并无相关证据来佐证其主张,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工超过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企业则要承担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后果。

      因此,对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企业应该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劳动合同的审查,并要求员工在规定的期限内亲自签订用工合同,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