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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12-27 19:49:55  来源:  作者:

    东北网12月27日讯(袁长焕 记者 刘嘉 编辑 王辉)27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气象局获悉,《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是目前我国有关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公众气象信息发布主体的唯一性。规定公众气象信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健全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输机制。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由该平台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条例》规定,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以滚动字幕的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传播。通信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和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应急短信快速发送渠道,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准备。

    据黑龙江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卫东介绍,黑龙江省气象部门将大力加强《条例》学习宣传工作,强化对气象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为明确职责分工奠定基础,协调督促媒体、通信部门、电信运营企业等履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播出预警信息、无偿发送应急短信等职责;按照《条例》规定落实公众气象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在鼓励多渠道传播公众气象信息的同时,确保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建立公众气象信息传播质量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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