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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办退休?哈尔滨失业保险中心详解市民8大热点问题

    时间:2017-08-11 19:18:23  来源:生活报  作者:张洁

      生活报8月11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尔滨市近日对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了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缴费费率0.5%保持不变,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此,很多参保企业和个人通过劳动保障咨询热线咨询有关失业保险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了整理和详细解答。

      问:目前失业保险待遇是多少?

      答:哈尔滨市区(双城区除外)失业保险待遇为986元/月。哈尔滨市所辖县(市、双城区)失业保险待遇为765元/月。

      问: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办理退休?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存档部门代为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同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失业人员档案。

      问:企业与个人解除关系需要多久内办理审核失业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十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

      问:失业保险个人信息错误变更需要去哪里办理?带什么手续?

      答:到市民大厦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窗口,带身份证复印件和失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两份,单位加盖公章。

      问:失业保险每六个月的签到在哪里可以办理?

      答:签到业务请到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问:领取失业金待遇期间找到新工作,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如果以后再次失业时,能合并计算这次的失业待遇吗?

      答:需要携带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失业证到市民大厦失业保险待遇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暂停。如果再次失业时可以合并计算失业保险待遇。

      问:职工工作调动后,失业保险参保年限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甲单位工作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调转到乙单位后继续按规定参保的,其在甲单位的参保年限和在乙单位的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失业时按合并的缴费年限核定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从未参保单位调入已参保单位的职工失业后,从调入后参保之日起计算缴费时间,失业时按实际缴费时间计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问:由于用人单位的责任致使职工失业后享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

      答:《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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