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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鑫舟保险代理三宗违法 实际负责人无高管任职资格

    时间:2017-12-21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据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9号、40号显示,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舟保险代理”)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未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等三项违法违规行为。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总经理夏文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上海鑫舟保险代理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上海鑫舟保险代理依法享有的权利,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查发现,上海鑫舟保险代理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015年5月,上海鑫舟保险代理与某保险公司、某财富管理公司签署合同,约定由上海鑫舟保险代理销售该保险公司的一款产品,实际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未参与该笔业务的销售过程。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收取代理手续费后,扣除一定比例后,将其他部分支付给上述财富管理公司。

    二、未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

    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上海鑫舟保险代理两名从业人员未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

    三、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2015年5月至12月期间,李简承担上海鑫舟保险代理重大业务、公章使用、财务支出等审核工作,实际履行了上海鑫舟保险代理的主要负责人职责,但李简从未取得我局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上述事实,有上海鑫舟保险代理盖章确认的事实确认书、高管任职情况说明、相关公司情况说明、代理人情况说明、关于鑫舟代理日常管理的说明、关于夏文庆任职资格的批复、两名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相关证据、相关记账凭证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海鑫舟保险代理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改正,处罚款9万元。

    上海鑫舟保险代理存在未为销售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上海鑫舟保险代理存在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改正,处罚款3万元。

    综上,责令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改正,给予警告,合计并处罚款13万元。

    夏文庆 作为时任上海鑫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鑫舟代理存在实际负责人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夏文庆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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