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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泰人寿辽宁违法报送虚假报告 虚列费用人员无证上岗

    时间:2018-02-05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5日讯 中国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辽宁保监局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辽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8]5号)。经查,信泰人寿辽宁存在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报告、虚列营业费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等违法行为,辽宁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张颖等8人累计罚款42万元。

    决定书显示,信泰人寿辽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报送虚假报告

    2017年6月22日,信泰人寿辽宁上报《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开展销售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的报告》(信泰辽发〔2017〕50号),称在自查自纠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未召开过任何形式的产说会。该报告与事实不符。

    时任信泰人寿辽宁公司总经理贺刚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虚列营业费用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经营期间,信泰人寿辽宁虚列营业费用96.35万元。

    时任信泰人寿辽宁公司总经理助理张颖、总经理助理李冰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一)2013年3月至2017年7月经营期间,信泰人寿辽宁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王哲实际负责下辖锦州中心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经营期间,信泰人寿辽宁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徐传玲实际负责下辖本溪中心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时任信泰人寿辽宁公司总经理庄新宏、临时负责人汪栓柱、总经理冯国荣、当事人王哲及徐传玲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辽宁保监局作出如下处罚:

    第一、上述报送虚假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信泰人寿辽宁公司罚款2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贺刚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第二、上述虚列营业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信泰人寿辽宁公司罚款2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张颖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李冰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第三、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对信泰人寿辽宁公司罚款7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冯国荣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汪栓柱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庄新宏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王哲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徐传玲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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