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综合财经 > 人保财险四川违法给投保人回扣 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 人保财险四川违法给投保人回扣 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时间:2018-02-24 00: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 据保监会昨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8〕7号) 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存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编制提交虚假报表违法行为。

    一、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2016年11月-2017年6月,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参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开展的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营销活动,并负责制定当地积分抵扣保费具体方案。在此期间,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以该种模式实现商业车险保费收入761,364.73元,其中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使用集分宝抵扣商业车险保费共计140,256.84元。

    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苏康乐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编制提交虚假报表

    2017年6月,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预计当月车险综合费用率指标偏高,决定通过手工调账的方式同时在省本级冲减应付工资科目和业务及管理费-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科目227,624,595.36元,导致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6月车险综合费用率下降3.7个百分点;同时,为避免车险综合成本率出现较大波动,相应手工调增车险未决赔款准备金265,111,384.52元,导致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6月车险综合赔付率上升4.3个百分点。

    时任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总经理侯志军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保监会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侯志军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1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苏康乐警告并罚款4万元。

    二是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编制提交虚假报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四川省分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侯志军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蒋柠潞)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