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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加强境外追逃力度 外逃贪官或将“缺席审判”

    时间:2018-04-29 15:35:36  来源:  作者:
    (原标题:中国修法加强境外追逃力度,外逃贪官或将“缺席审判”)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近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修正草案拟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介绍,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2014年,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中央纪委建议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

    规定缺席审判具体程序

    官方信息显示,1月24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外逃16年的“百名红通人员”胡玉兴回国投案自首。至此,全国“百名红通人员”已有52名归案。

    自“天网”行动启动到2018年3月底,我国共从9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058人,其中,追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800人,追赃近百亿元人民币。在强大震慑效应下,1300余人主动回国投案自首或被劝返回国,新增外逃人数从2014年101人降至2015年31人,再将至2016年19人,2017年4人,从2014年开始,新增外逃人员实现逐年下降,涉嫌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外逃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中国加强境外追逃力度,外逃贪官或将“缺席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适应发展变化,及时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以往,外逃贪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外逃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裁判。”

    据沈春耀介绍,本次修改,拟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程序。

    修正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修正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缺席审判的具体程序:一是明确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必要时仍可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指定管辖)。二是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三是规定被告人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对于缺席审判中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修正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外逃贪官能否适用法律援助,目前尚存在一些争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中,信春鹰委员说,追逃追赃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一般的缺席审判对象相比有特殊性, 比如潜逃境外的人不是没有能力,而是拒不回来。修正草案第293条规定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委托 辩护人,这是辩护权的通行规则。但下面说如果他没有委托,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我认为不妥。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法律有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条例专门规定,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国家法律援助,可以申请国家法律援助的案件一般都是以国家或者政府机关为义务方的, 比如请求国家赔偿,或因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涉及到追逃追赃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他不出席审判不是因为没钱、没有能力,而是为了逃避管辖。无论如何不是法律援助的对象,这是社会公平的底线。”信春鹰说。

    “概念还需斟酌”

    修正草案同时规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对此,信春鹰表示,第295条规定罪犯提出异议就得重新审理,这个也要再研究,要有条件。缺席审判犯罪嫌疑人一定要提出异议,因为他拒不到庭,甚至不接受管辖,他能接受判决吗?提出异议就重新审理,应该有严格程序规定。

    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也有常委会委员认为,缺席审判程序的适应对象还应进一步界定。

    李飞委员说, 关于缺席审判程序,这里面有几个概念建议还要进一步斟酌。一是确实逃往国外又能查明他在国外还存活,这是一种情况。二是草案现在修改以后,形成的第 296 条,由于被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我觉得这是两个概念。到底缺席审判怎么来确定,有关条文内在逻辑关系还需要再梳理一下。

    信春鹰委员也表示, 这次修正草案有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创设任务,即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一个直接动因就是国际追逃追赃,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限于此。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做通盘研究,不仅仅针对追逃追赃,还包括因刑事犯罪人死亡、重病等不能出庭多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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