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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隔7年退缴3.5亿元 盐湖股份子公司因无证采矿被罚

    时间:2021-10-15 17:22:57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祁连山南麓腹地,坐落着青海省最大的煤矿区,木里煤田。

    10月12日晚间,资本市场近期红人、归来的锂业霸主盐湖股份一则公告宣布,子公司因涉嫌在上述煤矿非法采矿罪,当年获得非法收入3.57亿元将及时退缴至公安机关。在这背后,则是去年8月祁连山被爆出非法采矿百亿案件的蝴蝶效应。

    3.57亿元对如今凭锂盐涨价赚得盆满钵盈的盐湖股份来说并不多。仅今年上半年,盐湖股份就实现了营业收入61.62亿元,净利润为21.14亿元。

    公告显示,盐湖能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

    记者注意到,早在7年前,盐湖能源就曾陷入纠纷,并牵出了无证采矿,一切早有预告。

    一份相关判决书提及,被告盐湖能源公司因未办理聚乎更7号煤矿的采矿权证,原告在2014年8月底盐湖能源公司口头通知停工时才知其未办理采矿权证。综合考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盐湖能源向原告赔偿1724.28万元。

    祁连山非法采矿蝴蝶效应显现 盐湖能源也被牵连

    盐湖能源又一次需要为自己没有采矿证非法采矿而付出代价。

    10月12日晚间,盐湖股份公告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能源”)收到当地公安局通知,盐湖能源历史上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罪。

    根据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相关工作及相关企业行为线索,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青海省天峻县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炭资源实施开采。

    记者了解到,盐湖能源于2012年成立,主要负责盐湖股份原金属镁一体化项目配套工程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七号井煤矿建设、运营。盐湖能源在未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情况下对该地区实施煤炭资源开采,是违法采矿行为,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盐湖能源全面停止了矿区一切活动,开展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目前,盐湖能源已退出木里矿区,停止在木里矿区的一切经营、生产、销售行为,无实际生产经营业务。

    鉴于此,盐湖股份已将盐湖能源列入僵尸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盐湖能源前期已经计提了相应资产减值准备。

    盐湖股份表示,盐湖能源拟将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及时退缴至公安机关。根据初步测算,盐湖能源非法采矿产生的非法所得及收入为3.57亿元,前述退缴预计会减少公司2021年度利润3.57亿元,具体金额以有关机构认定为准。

    3.57亿元对于现在的盐湖股份来说多吗?记者注意到,盐湖股份今年半年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1.62亿元,同比减少3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14亿元,同比增长52.97%。

    实际上,盐湖能源的被罚与去年8月一则新闻息息相关。

    据媒体2020年8月报道,一家名为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的公司在祁连山进行破坏性的煤矿非法开采,已经获利数百亿元。

    此后,青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报道木里矿区非法开采调查情况。据介绍,经现场踏查、科技勘察、账目资料审查等,初步认定,涉事企业涉嫌违法违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多人涉嫌失职失责已被免职并接受组织调查。

    今年半年报中,盐湖股份就提示,海西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0月8日向子公司盐湖能源下发的《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告知函》,海西州人民政府已启动了针对木里聚乎更矿区相关企业的生态损害赔偿工作。

    受青海省木里矿区某民营企业非法开采煤矿突发事件影响,盐湖能源已退出木里矿区,停止在木里矿区的一切经营、生产、销售行为。盐湖能源由于历史上违规开采行为存在未来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同时并处罚款等风险。

    盐湖能源早年曾因建设工程合同陷入纠纷,牵出无证采矿

    企查查显示,盐湖能源成立于2012年6月19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海山。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矿产品的开发与利用、煤炭销售、原材料购进、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及运输辅助服务。

    年报显示,盐湖能源与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有纠纷,涉及案件金额为1227万元,当时案件正处于一审中,尚未判决。

    记者查阅到的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28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13年4月9日,原告皓林公司(乙方)与被告盐湖能源公司(甲方)签订,已履行完毕,2014年4月23日的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了5个月后因青政办[2014]143号文件要求停工未能履行完毕。

    判决书中提及,被告盐湖能源公司未办理聚乎更七号煤矿的采矿权证。原告皓林公司称签订合同之时未审查被告是否有采矿权证,至2014年8月底盐湖能源公司口头通知停工时才知其未办理采矿权证;被告盐湖能源公司认可未书面通知停工的事实。

    盐湖能源公司自认合同履行过程中均未取得聚乎更七号井煤矿采矿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三条第四款“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案涉《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聚乎更七号井煤矿剥离出渣工程施工合同》《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剥采工程承包合同》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显示,双方签订合同时,皓林公司对盐湖能源公司是否办理采矿权证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双方过错相当,对彩钢房的损失皓林公司亦应自行承担50%。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盐湖能源向原告青海皓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彩钢房损失1724.2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记者注意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对该案件进行了二审裁决,案号为(2021)青民终165号,但目前判决书并未公开,结果无从知晓。

    僵尸公司盐湖能源曾获盐湖股份3.2亿财务资助

    此前,盐湖能源还曾因关联交易被质疑。

    盐湖股份2014年12月公告显示,由于盐湖能源煤炭资源所在矿区执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以及“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的“五统一”原则,由木里煤业统一管理,盐湖能源与木里煤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据此,盐湖能源向木里煤业支付管理费用并由木里煤业全资子公司青海木里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里能源”)统一对外销售煤炭,盐湖能源每年向木里煤业支付固定管理费用和按销售金额计算的管理费。

    由于木里煤业是公司控股股东青海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盐湖能源与木里煤业之间管理费用收取,构成关联交易。

    木里煤业按年收取固定管理费用,费用标准按勘探报告查明储量计每吨0.03元,2013年、2014年分别为540万元;销售金额收取管理费,按公司通过木里能源销售煤炭金额的1%收取。

    2016年6月2日,盐湖股份监事会对关于向全资子公司盐湖能源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进行投票,当时公司决定向盐湖能源提供财务资助3.2亿元,投票结果为8票赞成,1票反对,此议案审议通过。

    实际上,盐湖股份早在2020年报中就提到要稳妥处置盐湖能源。

    年报显示,当时公司计划推进业务整合优化,加快除非处僵。加大对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资源整合力度,对各类闲置、低效资产,如硝酸盐业等通过业务整合,技改技措、升级改造,改善经营。积极依法稳妥处置长期停业、无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如盐湖能源等,减轻盐湖股份发展负担。

    出来混早晚要还,如今盐湖股份要替其还清历史旧账,盐湖股份自身的业绩就要砍掉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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