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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1-11-29 11:07:13  来源:中华网财经  作者:

    中华网财经11月10日讯,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吉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将车险业务虚挂业务员名下并套取佣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行为

    2017年9月,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将营业场所由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502室搬至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12楼,未向吉林银保监局报告。吉林银保监局在现场检查期间赴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职场实地检查时发现该违规事实,经查阅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场所和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留存的营业场所均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502室,在此期间,公司正常经营并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上述事实,有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发生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所列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将车险业务虚挂业务员名下并套取佣金行为

    2019年,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将签订居间合同的车商合作单位车险业务虚挂在贾某某、郝某某、田某某等32名业务员名下,虚挂保单件数4394件,涉及保费2652.01万元,套取佣金237.69万元(税后),再将上述套取佣金取出,以现金方式给予车商合作单位,用于返还保险消费者。

    上述事实,有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之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将车险业务虚挂业务员名下并套取佣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未报告”“将车险业务虚挂业务员名下并套取佣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合计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人保汽销吉林省分公司因变更地址未报告、业务虚挂套取佣金被罚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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