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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将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 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

    时间:2017-09-30 22:03:56  来源:齐鲁网  作者:廖亮 高亚南

    齐鲁网9月30日讯(记者 廖亮 高亚南)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在地下水保护方面,《条例》提出,要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采、禁止开采的水位控制指标,作为确定地下水开发利用强度的依据。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限额以上新增取水 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划定、调整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属于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区域;泉水涵养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和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的区域;因地下水开采使用导致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区域。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当采取控采限量、节水压减的措施,限定地下水水位和年度取水总量。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限额以上新增取水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取水的,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增取水超出地下水年度总量或者限定水位的,不予批准。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经批准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封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供水能力,逐步实现公共供水管网全覆盖,减少开采地下水。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内,禁止利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其他区域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不得取用深层承压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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