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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异地买房不得提取公积金

    时间:2018-08-16 18:43:20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

    8月1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坚决遏制房价上涨”等国家房地产调控目标,太原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太原市公积金用户异地购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据介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本市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政策规定,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手机公积金APP或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等互联网渠道申请办理。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偿还户籍地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最近12个月的还款凭证、身份证、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调整后,缴存职工在本市和户籍地以外城市发生的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的行为,不得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原来的政策是,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买房和还按揭都可以提取公积金,现政策调整为只能在太原市范围内或者户口所在地范围内买房和还按揭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鼓励缴存职工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和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等互联网渠道申请办理提取业务。缴存职工通过柜面办理提取业务,申请资料齐全真实的,即时予以办结。需要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同时,加强对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力度,经现场审核,确实无法判定真实性的,可以向购房地或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协助核查。

    收紧异地接续手续

    放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的申请条件,即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取,应当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身份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

    此外,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条件也有所调整,缴存职工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含6个月),才可以申请将原缴存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和个人网上业务大厅等互联网渠道申请办理。原来非太原市范围内户口的职工,在离职后是直接可以提取公积金或者转移到新单位的,现政策调整为满半年后才能办理提取或者转移。

    延伸阅读

    2018缴存基数和比例看这里

    自2018年7月1日起,太原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8030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

    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据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下列几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卖房者不得拒绝买方公积金贷款

    今年,太原公积金提出:太原市任何开发商、房产中介机构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日前下发,从即日起,太原开展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问题的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类房屋销售中介机构拒绝公积金贷款的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权益。

    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销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本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太原市房屋开发销售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以先办理商业贷款后转公积金贷款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在购买住房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应无条件向购房人提供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资料。

    山西晚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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