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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伤害案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 吴起县公安局5民警受处分

    时间:2019-05-30 19:16:53  来源:  作者:

    近日,吴起县纪委监委公布了15起违反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及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华商报-二三里资讯记者注意到,其中吴起县公安局5人因对徐某宁被伤害一案不积极作为、把关不严受到处分。

    据了解,通报中所提及的徐某宁被伤害一案发生在2013年,犯罪嫌疑人窦某昌即是延安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以闫宏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的成员窦红昌。

    有当地消息人士称,闫宏伟和窦红昌是兄弟俩,徐某宁被伤害一案发生时,正是该团伙在吴起县最猖狂的时候。在官方通报的闫宏伟一案中,窦红昌为积极参与者。

    今年4月26日,闫宏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公开宣判,闫宏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

    吴起县纪委监委在通报中称,吴起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王生刚于2013年调查徐某宁案件时,对承办徐某宁被伤害案件时不积极作为,对撤销案件的决定未提出异议,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吴起县公安局正科级侦查员臧继贤于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任城镇派出所城北警区警长期间,对徐某宁被伤害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并通过会议讨论决定做撤案处理,导致犯罪嫌疑人窦某昌长期逍遥法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政务记大过处分。

    吴起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大队长朱海滨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任城镇派出所教导员期间,对徐某宁被伤害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导致犯罪嫌疑人窦某昌长期逍遥法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政务记大过处分。

    吴起县公安局纪委书记宗华于2007年12月至2014年4月任城镇派出所所长期间,对徐某宁被伤害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将案件立为刑事案件,并通过会议决定做撤案处理,导致犯罪嫌疑人窦某昌长期逍遥法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政务记大过处分。

    吴起县公安局副局长刘宏明于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办理案件时,对新寨派出所有条件侦破的案件久拖未结负有相应责任;对城镇派出所办理徐某宁被伤害一案中,不适用撤案处理的案件违反相关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及政务记大过处分。

    通报称,全县各级党委要以案为鉴,从典型案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广大干部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六项纪律”,在工作和生活中强化纪律约束,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

    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持续释放严抓严管的强烈信号,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华商记者 闫安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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