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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要分子获刑20年!榆阳法院对燕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时间:2019-06-11 19:12:16  来源:  作者:

    5月30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燕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6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燕某某诈骗所得赃款52万元,依法退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部分家属以及新闻媒体参加了旁听。

    网络要挟,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

    2017年10份以来,被告人燕某某在榆阳区某村,以土地项目纠纷为由,雇佣社会闲杂人员阻扰被害人刘某某施工,威胁不成,又伙同何某(另案处理)在华商网上发表帖子曝光威胁,敲诈勒索刘某某53万元。

    2018年,被告人燕某某以曝光受害人樊某有多处房产对其进行要挟,要求替其偿还200万元贷款。要挟不成,又联系他人在网上发表相关文章,致使被害人迫于精神压力,跳湖身亡。

    弄虚作假,多次诈骗他人钱财52万元

    2011年、2016年,被告人燕某某先后两次以能够帮忙办理房产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钱财。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燕某某以未审批立项的土地整改项目工程入股为诱饵,取得被害人杨某等人的信任后签订合作协议,骗取入股款,又以工程交押金、办理审批手续等理由骗取钱财。多次诈骗金额共计52万元。

    寻衅滋事,多次纠集社会闲杂人员随意殴打、恐吓他人

    2017年12月,被告人燕某某以上述土地项目纠纷为由,先后多次纠集、雇佣、指使张某某等社会闲杂人员10余人在工地阻挡施工,并恐吓、殴打工作人员,其中1次致一人轻伤;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参与寻衅滋事两次。

    明知故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燕某某为了取得项目合作“伙伴”的信任,伪造“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审查表”一份,骗取他人签订合作协议。

    索要赌债,两次非法拘禁殴打他人

    2013年2月,郭某(另案处理)纠集贾某(另案处理)、薛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榆林市榆阳区一酒店为索要赌债将被害人常某强行带至KTV房间内,交由被告人李某等人看守,并进行殴打,非法限制被害人常某人身自由30小时。后以同样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人身自由60小时。

    同时,2018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高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1.2万元转走挥霍,后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媒体散播他人负面消息的手段要挟他人,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公共场所多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同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受被告人燕某纠集,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共场所两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其中一次致一人轻伤;同时伙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受被告人燕某某纠集,在公共场所二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其中一次致一人轻伤;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燕某某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截止目前,一审共计审结涉恶案件4件16人。

    (通讯员 榆阳法院 王富强)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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