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国内资讯 > 陕西新闻 > 陕西省城管综合执法条例再征意见 协管员不得行政执法
  • 陕西省城管综合执法条例再征意见 协管员不得行政执法

    时间:2017-11-04 15:21:27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

      我省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将再上新台阶,昨日,来自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消息,省政府正在审查的《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阻碍城管执法,公安机关应依法处置。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意见稿对城管执法权限、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均进行了细化。在执法措施上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经培训后,可以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检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城管行政执法应出示执法证

      意见稿在执法规范上拟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城管综合执法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或者音像记录,并形成记录档案。

      城管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收集相关证据,并保存完整。城管综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城管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依法全额上缴国库。

      阻碍城管执法公安将依法处置

      对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置:(一)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三)拦截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四)在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五)在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六)其他暴力抗拒执法的。

      此次征求意见截止2017年11月10日。通讯地址为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电话:63916419,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记者张维


    编辑:杨金艳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